出22:25[*24]-23:19、賽48:10-49:3:如何讓世人看見又真又活的上帝?

出22:25[*24]-23:19、賽48:10-49:3:如何讓世人看見又真又活的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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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研經坊」(2022-7-9)《妥拉》與《先知書選段》出22:25[*24]-23:19、賽48:10-49:3(筆者:Herbert Chan

圖:活出像十字架的生命; background photo by Christian spiri from yayimage.com

1. 今段《妥拉》經文的條例(出22:25-23:19)和上一段《妥拉》經文的條例(出21:1-22:24),兩者最大的不同之處是甚麼?

2. 今段《妥拉》經文提及了各種不同類型的條例,包括:不要欺壓別人、咒罵上帝和領袖、散佈謠言、要獻頭生、公平審判、守節期等等。它們之間有沒有一個共通的主題?

 

22:25-23:19簡介

承接上帝在西奈山頒佈十誡(十件事[1])以至上一段《妥拉》經文所記的許多典章,今段經文繼續記述一些關乎以色列民群體中應有的條例和守則,好讓他們懂得如何正確地相處、在群體中處理衝突和紛爭,活出上帝所期望的生命質素,成為與上帝屬性匹配的一群子民。

 

恩待困苦人(22:25-27

出22:25 「我的子民(עַמִּ֗י ꜥamimy people中有困苦人在你那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息。

出22:26 你果真拿了鄰舍的外衣(שַׂלְמָה salmāh 長衣)作抵押,也要在日落前還給他;

出22:27 因為他只有這一件用來作被子,是他蔽體的衣服。他還可以拿甚麼睡覺呢?當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今段的條例一開始上帝就強調以色列民是「我的子民」,也就是不單讓以色列民看見自己是「屬上帝」的這個身分,也同時明白到身邊的每一個以色列民同樣都屬於上帝,大家都有同一位主在天上,因此就算要犧牲一定的自身利益,也不能欺壓在子民當中有需要的人。22:26指日落前要歸還鄰舍的外衣,這是因為曠野以至以色列地的日夜溫差都很大,晚上寒冷時必須有外衣才能保暖。其實整段22:25-27都關乎恩待困苦、有缺乏的鄰舍,而22:27更解釋其原因是「因為上帝是有恩惠的」!也就是說,以色列民既然屬於上帝,他們在待人處事時就必須反映上帝憐憫恩待人的性情,見證上帝對人的愛。

 

尊敬上帝(22:28-31

出22:28 「不可毀謗上帝;也不可詛咒你百姓的領袖

出22:29 「不可遲延獻你的莊稼、酒和油。「要將你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出22:30 你的牛羊也要照樣做:七天當跟著牠母親,第八天你要把牠歸給我

出22:31 「你們要分別為聖歸給我。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的肉,你們不可吃,要把它丟給狗。」

22:28指「不可毀謗上帝」,但其實「上帝」的原文 אֱלֹהִ֖ים Elohim 也常譯作「審判官(judges)[2]」,從文學上來看,這理解與不可詛咒「你百姓的領袖」更是一個平行!而無論如何,以色列民中間的審判官和領袖同樣都是事奉上帝的人(上帝是以色列民的終極審判官和領袖),所以某程度上他們是由上帝授權去擔當審判和領導的角色,當以色列民對他們不敬其實也是反映他們對上帝不敬(參撒上8:7),故此兩個不同的翻譯也可帶出相似的警告。而這吩咐是為要在上帝的子民中建立出司法和行政的權威,讓所有以色列民都尊重上帝的律法和他們當中的領袖。22:30要求頭生的牛羊在出生後七天都跟著母親,第八天就要歸給上帝。七天的時間正好提醒以色列民上帝創造的主權,生命的出現全在乎上帝,所以要將頭生的歸給祂。這跟以色列男孩要在第八天行割禮一樣(表明自己是屬亞伯拉罕的後裔),同樣表明生命是屬於上帝,因而要歸給祂。22:29-31的條例是提醒以色列民有關如何把本身就屬於上帝的人、收成、頭生的動物(甚至自己)都應按時分別為聖去歸給上帝,不可耽延。可以說,這些條例的實行(按時謹慎地遵行祂的話),可讓以色列民表明一種發自內心真正尊重上帝是他們的主、著緊上帝想法的心態

 

公平、公義和去除仇恨的吩咐(23:1-5

出23:1 「不可散佈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作惡意的見證。

出23:2 不可附和群眾作惡;不可在訴訟中附和群眾歪曲公正,作歪曲的見證;

出23:3 也不可在訴訟中偏袒貧寒人。

出23:4 「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迷了路,務必牽回來交給他。

出23:5 若看見恨你的人的驢被壓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他一同卸下驢的重馱

23:1-3說明上帝期望祂的子民能彰顯公平和公義,不要製造邪惡和不義,甚至要主動地去除仇恨!當中經文指出了一些容易造成不義的情況(例如:在訴訟中容易偏袒了貧寒人)作為提醒,教導我們要持平去作判斷。另外,23:4-5教導人應當如何處理與仇敵的關係,就是當仇敵有困難或需要時也不可不顧,更要主動出手相助。可見上帝不喜悅邪惡和仇恨的加增,祂期望子民能實踐「愛鄰如己」,甚至要「愛仇敵」,明白上帝看顧所有人,包括他們所愛和不愛的人。可以說,在上帝的眼中,我們其實要放下內心對別人的仇恨和敵意,甚至放棄所有可以報復的機會!上帝期望我們不要「有仇必報」,不要在上帝的國裏做出祂所厭惡的事。可以說,「愛仇敵」其實並非新約才出現的耶穌教導,而是早在《希伯來聖經》已有的教導,讓子民除去放下自我、不想尊敬上帝為主的想法,就是自私自利的惡念。

 

善待貧窮人,主張公平公正(23:6-11

出23:6 「不可在貧窮人(אֲבְיוֹן ʾăvyôn的訴訟中屈枉正直。

出23:7 當遠離誣告的事דְּבַר־שֶׁ֖קֶר devar-sheqer;或譯作「謊言、虛假的事/話」)。不可殺害無辜和義人,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

出23:8 不可接受賄賂,因為賄賂能使明眼人變瞎,又能曲解義人的證詞。

出23:9 「不可欺壓寄居的,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知道寄居者的心情。」

出23:10 「六年你要耕種田地,收集地的出產。

出23:11 只是第七年你要讓地歇息,不耕不種,使你百姓中的貧窮人(אֲבְיוֹןʾăvyôn有吃的;他們吃剩的,野獸可以吃。你的葡萄園和橄欖園也要照樣辦理。

接著23:6-11主要吩咐以色列民要善待貧窮人,不能因為對方貧窮無力而剝奪了他為自己平反的機會,或是基於對自己有利而去陷害別人、製造虛假的事情或流言蜚語。他們要因著自身曾作過寄居者(在埃及地作奴僕)而懂得恩待和體恤在他們當中的寄居者。23:10-11表面上是關乎安息年的吩咐,但實際上指出了守安息年的原因(停止耕種田地),是為要讓貧窮人甚至動物也可從地裏的出產免費獲得食物充飢,就是要田地的擁有者犧牲自己本來可以得到更豐富的收成,去讓別人感受到上帝透過地的出產去供應和看顧他們。可以說,這些條例教導上帝的子民有義務放下個人的利益去憐憫和看顧貧窮人、寄居者以至那些缺乏食物供應的人和野獸,以此表明上帝是自己的主、全地的主和生命的主。

 

向上帝守安息日和守節(23:12-17

出23:12 「六日你要做工,第七日要安息,使牛、驢可以歇息,也讓你使女的兒子和寄居的可以恢復精力。

出23:13 「凡我對你們說的話,你們都要謹守。別神的名,你不可提,也不可用口說給人聽。」

出23:14「一年三次,你要向我守節。

出23:15 你要守除酵節,照我所吩咐你的,在亞筆月(חֹ֣דֶשׁ הָֽאָבִ֔יב the month of spring內所定的日期吃無酵餅七天,因為你是在這月離開了埃及。誰也不可空手來朝見我。

出23:16 你要守收割節,收田間所種、勞碌所得初熟之物。你年底收藏田間勞碌所得時,要守收藏節。

出23:17 所有的男丁都要一年三次朝見主耶和華。

23:12-17關乎節期的吩咐,但跟之前有關安息年的情況一樣,重點並非要子民死守條例,而是旨在讓所有人和牲口可以歇息,不用勞苦擔重擔地過活。換句話說,以色列民不可叫自己成了其他人的主宰去奴役他們,因為他們真正的主宰是上帝。而以色列民也不可提別神的名,像是它們有甚麼能力可保守上帝的子民,這同樣是見證上帝是以色列民獨一的主。23:14-17指以色列民要一年三次向上帝守節,就是當他們在農耕豐收的日子:除酵節(就是春天的亞筆月、逾越節期間)是收取大麥的時候、收割節(後來稱為七七節或五旬節)是小麥豐收的時間、年底的收藏節(後來稱為住棚節)是其他水果、橄欖和蜜(椰棗)等豐收之時。這一方面讓以色列民懂得感謝上帝在一年裏的各種供應,也讓他們學習放下自己的收成去朝見上帝,讓每星期,以至全年都以上帝為中心去過活。

出23:18 「(1)不可將我祭牲的血和有酵之物一同獻上,(2)也不可將我節期(חַגִּ֖י My feast中祭牲的脂肪留到早晨。

出23:19 「(3)要把地裏最好的初熟之物帶到耶和華——你上帝的殿中。(4)「不可用母山羊的奶來煮牠的小山羊。」

今段的最後兩節經文仍然關乎上帝的節期,可看為是有關守節的附加條例(另參34:25-26),關乎獻祭或獻上禮物時要注意的四項事情(見引文的括號):1)不可將祭牲的血和有酵之物一同獻給上帝,因為血寓意著生命,但酵則象徵步向腐爛敗壞的情況,我們不應在獻上生命之時容許加入朽壞的元素;2)祭牲的脂肪不可留到早晨,因為脂肪是祭牲最肥美的部分,應當毫無耽延、不予以保留、欣然地獻給上帝;3)地裏最好的初熟之物,是應當獻給上帝而不應留給自己,藉此表示對上帝的尊敬和看重;4)不可用母山羊的奶來煮牠的小山羊,有解經書指拜偶像的外邦人會把肉和奶一起煮,然後倒在樹根上讓樹木生長得更快和祈求豐收[3],故此上帝吩咐祂的子民不得效法這種拜偶像的行為。

 

《先知書選段》賽48:10-49:3與今段《妥拉》的關聯

賽48:10 看哪,我熬煉你,卻不像熬煉銀子;你在苦難的火爐中,我試煉你。

賽48:11 我為自己的緣故必做這事,我豈能被褻瀆?我必不將我的榮耀歸給別神。

賽48:12 雅各——我所選召的以色列啊,當聽從我:我是耶和華,我是首先的,也是末後的

賽48:13 我親手立了地的根基,以右手鋪張諸天;我一召喚,天地就都立定。 

賽48:14 你們都當聚集而聽,偶像之中誰曾說明這些事?耶和華愛他,他必向巴比倫成就耶和華的旨意,耶和華的膀臂也要加在迦勒底人身上。

賽48:15 我,惟有我曾說過,我選召他,領他來,他的道路必亨通。

賽48:16 你們要接近我來聽這話,我從起初就未曾在隱密之處說話,萬事之始,我就在那裏。」現在,主耶和華差遣了我,帶著他的靈而來。

賽48:17 耶和華——你的救贖主,以色列的聖者如此說:「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我教導你,使你得益處,指引你當走的路。

賽48:18 甚願你聽從我的命令,你的平安就會如河水,你的公義如海浪,

賽48:19 你的後裔必多如海沙,你腹中所生的必多如沙粒。他的名絕不從我面前剪除,也不滅絕。」

賽48:20 你們要從巴比倫出來,從迦勒底人中逃脫,以歡呼的聲音宣告,將這事傳揚到地極,說:耶和華救贖了他的僕人雅各!

賽48:21 他引導他們經過沙漠,他們卻未嘗乾渴;他為他們使水從磐石流出,磐石裂開,水就湧出。

賽48:22 耶和華說:「惡人必不得平安!

賽49:1 眾海島啊,當聽從我!遠方的眾民哪,要留心聽!自出母胎,耶和華就選召我;自出母腹,他就稱呼我的名。

賽49:2 他使我的口如快刀,把我藏在他手蔭之下;又使我成為磨利的箭,把我藏在他箭袋之中;

賽49:3 對我說:「你是我的僕人以色列;  我必因你得榮耀。

今段《先知書選段》(Haftarah)屬於《以賽亞書》的第二部分(42-55章)[4],主要關乎上帝在以色列民亡國被擄後對他們的安慰、記載受苦僕人之歌和應許上帝必會帶領子民回歸。48:10-14解釋以色列民亡國被擄所受的苦是出於這位要熬煉他們的上帝!祂是以色列人的主、是全能的創造主、是獨一的真神,所以子民雖然受苦,也應當聽從祂(48:12)。48:15-20繼續解釋既然祂能讓以色列民被擄,祂就有能力帶領他們離開巴比倫、回歸以色列地並且復興,因為上帝是救贖主,是教導人的主,也是賜予應許和祝福的那位。最後48:21-49:3表明上帝會供應祂的子民,為他們施行公義和公平,會審判惡人來為他們平反,並應許會再次使用他們,透過他們去得榮耀!可以說,整段《先知書選段》的目的是要鼓勵子民從沮喪和失意的流亡狀態中恢復對上帝的聽從和敬拜,願意跟隨上帝的帶領,回歸重建耶路撒冷。在主題上,這段經文強調「上帝是以色列民的主」,而今段《妥拉》經文中表明子民應該如何愛鄰如己、圍繞上帝而活,同樣也是建基於「上帝是以色列民的主」這個主題上。至於在原文的用詞上,兩段經文的平行關聯可見下表:

關聯

《妥拉》出22:25-23:19

《先知書選段》賽48:10-49:3

錢、銀子

出22:25 「我的子民中有困苦人在你那裏,你若借錢(כֶּ֣סֶף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息。

賽48:10 看哪,我熬煉你,卻不像熬煉銀子(כָ֑סֶף;你在苦難的火爐中,我試煉你。

別神

出23:13 「凡我對你們說的話,你們都要謹守。別神(אֱלֹהִ֤ים אֲחֵרִים֙的名,你不可提,也不可用口說給人聽。」

賽48:11 我為自己的緣故必做這事,我豈能被褻瀆?我必不將我的榮耀歸給別神(לְאַחֵ֥ר;原文雖沒有「神」字,但卻暗示了這個意思

離開、出來

出23:15 你要守除酵節,照我所吩咐你的,在亞筆月內所定的日期吃無酵餅七天,因為你是在這月離開了(יָצָ֣אתָ埃及。誰也不可空手來朝見我。

賽48:20 你們要從巴比倫出來(הוֹצִיא֖וּהָ,從迦勒底人中逃脫,以歡呼的聲音宣告,將這事傳揚到地極,說:耶和華救贖了他的僕人雅各!

耶和華是主

出23:17 所有的男丁都要一年三次朝見主耶和華(הָאָדֹ֥ן ׀ יְהוָֽה

賽48:16 你們要接近我來聽這話,我從起初就未曾在隱密之處說話,萬事之始,我就在那裏。」現在,主耶和華(אֲדֹנָ֧י יְהוִ֛ה差遣了我,帶著他的靈而來。

提及、稱呼、記念

出23:13 「凡我對你們說的話,你們都要謹守。別神的名,你不可提(תַזְכִּ֔ירוּ,也不可用口說給人聽。」

賽49:1 眾海島啊,當聽從我!遠方的眾民哪,要留心聽!自出母胎,耶和華就選召我;自出母腹,他就稱呼(הִזְכִּ֥יר我的名。

 

今段(出22:25-23:19)和上一段(出21:1-22:24)《妥拉》經文的條例最大的不同之處

上帝在頒佈十誡(上帝與子民立約所關注的十件事[5])之後,從上一段到今段《妥拉》(出21-23章)賜下各種條例、典章和教導,這些都關乎如何把上帝所看重的十誡(十件事)落實執行到以色列民群體的生活中。可以說,這是兩段《妥拉》經文的共通之處,至於兩者最大的不同之處,下文繼續論述。

出21:10 若另娶一個,她的飲食、衣服和房事不可減少。

出21: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白白離去,不必付贖金。

出21:12 「打人致死的,必被處死。

……

出21:15 「打父母的,必被處死。

出21:16 「誘拐人口的,無論是把人賣了,或是扣留在他手中,必被處死。

……

出21:19 若他還能起來扶杖行走,那打他的可免處刑,卻要賠償他不能工作的損失,並要把他完全醫好。

……

出22: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或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

出22:22 不可苛待寡婦和孤兒;

出22:23 若你確實苛待他,他向我苦苦哀求,我一定會聽他的呼求,

出22:24 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成為寡婦,兒女成為孤兒。

我們先看上一段的《妥拉》經文(21:1-22:24),當中主要記載上帝頒佈的一些典章和案例,教導子民懂得就不同的罪行和情況去作出公平公義的判斷和判決,好叫上帝的子民能展現上帝期望的公平和公義,並藉此施行憐憫和恩典。當中的典章和案例是十誡的延伸,例如21章提到以色列民在對待奴僕時不能欺壓他們,就是在不同情況下都要善待他們,否則就要賠償,這是因為第一誡上帝所表明的身分和作為,祂也曾把以色列民從埃及為奴之地救出來,曾善待過他們;又例如以色列民中許多有關打死了人、打傷了人、偷了牛羊的案例,都跟第六誡「不可殺人」(或譯「不可謀殺」)和第八誡「不可偷盜」有關。這些典章和案例都關乎人與人之間相處的責任、社會上的秩序和公平公義,如有人未履行則要作出賠償或被罰,可見這些條例的目的是要警告子民不可以違反,是帶警惕性、懲罰性的條例、是他們要嚴守的!相反,今段《妥拉》經文(出22:25-23:19)則完全沒有提及任何刑罰或賠償:

出22:25「我的子民中有困苦人在你那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息。

出22:26 你果真拿了鄰舍的外衣作抵押,也要在日落前還給他;

出22:27 因為他只有這一件用來作被子,是他蔽體的衣服。他還可以拿甚麼睡覺呢?當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出22:28 「不可毀謗上帝;也不可詛咒你百姓的領袖。

出22:29 「不可遲延獻你的莊稼、酒和油。「要將你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

出23:1 「不可散佈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作惡意的見證。

出23:2 不可附和群眾作惡;不可在訴訟中附和群眾歪曲公正,作歪曲的見證;

……

出23:6 「不可在貧窮人的訴訟中屈枉正直。

出23:7 當遠離誣告的事。不可殺害無辜和義人,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

出23:8 不可接受賄賂,因為賄賂能使明眼人變瞎,又能曲解義人的證詞。

出23:9 「不可欺壓寄居的,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知道寄居者的心情。

從以上所引今段《妥拉》的經文可見,條例中雖然出現了有許多的「不可⋯…」,但都沒有提及若沒有履行這些條例時會招致的懲罰或賠償(情況就如早前十誡的內容一樣)。換句話說,今段《妥拉》的經文不包含任何刑罰,可看為是上帝在傳達祂對子民的吩咐、期望和提醒,就是上帝並非要以色列民只懂得嚴守誡命!其中最突出的例子是23:7,就連「不可殺害無辜和義人」也沒有附帶任何刑罰或賠償的後果,但經文中卻提到子民要遵行這些條例的原因,例如:「因為我是有恩惠的」(22:27)、「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知道寄居者的心情。」(23:9)等等。可以說,今段的《妥拉》經文是要從另一個層面去教導和引導子民,去培養和塑造以色列民的生命質素。從這些沒有帶刑罰或賠償的吩咐和條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四方面的明白:

1. 子民不應只為了免責、免罰才聽從上帝的話,更應該出於愛(就是愛上帝和愛別人)!

2. 子民要明白上帝的心腸、性情和行事原則,祂並非一心只想懲罰人,祂不是個只想抓人把柄的主控官或是學校裏嚴厲的訓導主任。祂懲罰原是為了彰顯公平和公義,但祂更愛施行憐憫和恩典,就如20:5-6所指,祂更想向人施慈愛直到千代,祂希望我們學會自願去聽從和順服祂!

3. 子民應當效法上帝的性情,就是懂得如何對人施行公義和憐憫,甚至包括憐憫和恩待自己的仇敵!而這樣做的結果,就表明了上帝是所有人的主,而他們自己是無權去惡待或報應別人。

4. 這些條例在塑造子民的屬靈生命、規範他們每星期以至一年間的生活是應該如何安排和渡過(例如守安息日、安息年、一年三次守節等等),讓他們活出以上帝為中心的人生!

 

今段《妥拉》經文中各種不同類型的條例之間的共通主題

今段《妥拉》經文所涵蓋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不可做的」(sin of commission的情況;例如不可散佈謠言)和「應該做的」(sin of omission的情況;例如一年三次守節)的條例。當中有些內容也像重複了之前提及過的典章,例如「不可殺害無辜和義人」(23:7)其實跟「打人致死的,必被處死。」(21:12)一樣,都關乎第六誡的「不可殺人(不可謀殺)」,只是今段《妥拉》的經文嘗試從另一個角度去教導以色列民,讓他們明白到聽從上帝的吩咐、順服祂的原因和動機並不應因為怕受罰或擔心會為自己帶來損失,而是要建基於愛上帝和愛鄰舍。其實怕受罰或擔心自己損失等,都是自我為中心(Ego-centric)的表現!但上帝要子民遵行祂的話,不應建基於恐懼,而是要建基於愛,也就是以上帝為中心(Theo-centric),樂於去活現出上帝的心腸、彰顯祂的性情!以色列民與列國不同,他們要懂得尊重別人的生命,明白上帝不單是自己的主,也是所有人的主,因此上帝的子民必須善待其他人、愛鄰舍甚至是仇敵,看見他們有需要時仍然要伸出援手,就是用犧牲的愛去表明與世人的做法明顯不同。另外,今段中一些條例提及「頭生的要歸給上帝」(22:29-30)、「子民自己也要分別為聖歸給上帝」(22:31)也正正就是要表明上帝是以色列民的主和一切生命的主。至於23:14-17有關男子要一年三次守節的經文,則更明顯地教導以色列民放下自己從農耕而來的利益,學習先去感謝上帝的供應,帶著初熟的供物朝見上帝。可以說,今段《妥拉》經文的條例範疇雖然十分廣泛,但都有著一個共同點,就是活出以「上帝為中心、為主」的生命,並且子民之所以聽從和順服上帝,以及愛鄰如己,全因為他們愛上帝以致甘願作出捨己和犧牲!

 

結語:如何讓世人看見又真又活的上帝?

今段的《妥拉》經文承接上一段的典章和條例,繼續帶出十誡(十件事)在以色列民群體中的應用層面,被上帝塑造成為祂喜悅的子民,見證與祂有一份立約的關係。而今段經文的特別之處是各樣表面看似雜亂的條例,原來有其共通之處,就是與願意犧牲自己的利益有關,而且這些條例也像「十誡(十件事)」那樣沒有帶著任何刑罰或賠償。從上文的論述,這是為要教導上帝的子民在聽從祂的話語、愛鄰舍、守節等的動機上,都是因為愛上帝和敬畏祂,而不是為了逃避刑罰、怕受苦或對自己不利。上帝希望祂的子民不被恐懼和怕受罰去支配著自己的行事為人,因為這是「自我中心」的表現!祂希望祂的子民聽從和順服祂的原因是出於愛,一份願意犧牲捨己的愛,當中並沒有摻雜任何自私自利的元素,也不是出於對刑罰的憂慮和恐懼(參約一4:18),而唯有這樣,上帝的子民才能真正地愛祂、愛鄰舍,甚至有能力愛敵人,活出以「上帝為中心、為主」的生命,在地上成為上帝的有力見證。

從出20章的十誡(十件事)開始,上帝已表明自己要與以色列民立約,建立猶如婚姻的親密關係。既然是婚姻關係,丈夫對妻子的愛就甚至會願意為妻子捨己、犧牲自己性命(參弗5:25),所以主耶書亞(耶穌)為了得著我們而甘願犧牲自己性命。至於我們(教會)作為妻子的,就要去順服丈夫(主基督),這不應是出於懼怕,而是全因著愛。上帝既然透過主耶書亞(耶穌)和我們建立一份立約的親密關係,就並非要我們帶著怕受罰的擔憂去勉強地聽從和順服祂,而是期望我們甘心樂意地放下自己,活出以上帝為中心的生命,效法基督那份犧牲的愛去愛上帝和愛別人。當世人都是自私自利、只顧及自身利益時,我們應如何讓世人看見又真又活的上帝?從今次查經所見,當我們活出以上帝為中心、不以自己利益為先、願意為主和為別人犧牲捨己的生命時,世人就能從我們這種不一樣的言行、價值觀和待人處事,看得見上帝的獨一和真實!求聖靈幫助我們!阿們。

 


[1] 「十誡」在原文可理解為「十件事」,就是上帝與以色列民立約所關注、看重和期望的十件事情。詳見之前的 《妥拉》與《先知書選段》查經摘要:〈出19:6-20:26、賽61:6-62:4:滿足宗教的要求還是滿足上帝的期望?〉

[2] אֱלֹהִ֖ים Elohim 除了可翻譯為「上帝」,也可翻譯為「神明」(例如出32:1)或「審判官」(例如出22:8-9)。

[3] Rabbi Nosson Scherman, Rabbi Meir Zlotowitz, “Misphatim” in The Weekly Midrash, 1:407.

[4] 《以賽亞書》基本上可分為三部分: 1)1-41章、2)42-55章、3)56-66章,詳見本機構另一篇文章:〈《希伯來聖經》綜覽《以賽亞書》1-39章:從上帝的管教中學會依靠祂〉

[5] 見註1。

其他《妥拉》與《先知書選段》之《出埃及記》系列查經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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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Herbert Chan author

陳金城,現任 BMY 總幹事,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Hebrew University of Jerusalem)碩士,主修猶太研究,專注於研究早期猶太人與基督徒的釋經、喜愛希伯來語、日語、結他、以色列地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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