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21:1-22:24;賽56:1-9、57:19、1:26:被上帝的話語所塑造的群體

出21:1-22:24;賽56:1-9、57:19、1:26:被上帝的話語所塑造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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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研經坊」(2022-6-25)《妥拉》與《先知書選段》出21:1-22:24;賽56:1-957:191:26(筆者:Ada Lui

圖為在憐憫中彰顯公平和公義

今段《妥拉》經文(出 21:1-22:24)記載了上帝的一些典章,內容是就不同罪行或不同處境的爭訟作判決。試討論這些典章怎樣建立出屬上帝群體的生命質素?

 

21:1-22:24 經文大綱

上一段《妥拉》經文記載到上帝向以色列民頒布「十誡」,也就是祂所關心的「十件事」,透露出上帝期望子民能按著祂所著緊的事去與祂進入約的關係。接著的21:1-23:19是上帝定下的一連串「典章」(מִּשְׁפָּטִ֔ים mishpatim ; judgment、判斷、判決),有學者稱這段經文的內容為「約書」(引自出 24:7),當中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判例法」(或稱「決疑法」)(21:2-22:24);第二部分是命令法(22:25-23:19)。而今段《妥拉》經文是屬於第一部分的「判例法」(21:2-22:24),當中有一個倒影結構[1]

A. 以仁慈對待僕人(21:2-11)

B. 可判死刑的罪(21:12-17)

C. 不至於死罪的傷害他人身體(21:18-27)

D. 動物使人死亡或受傷(21:28-32)

E. 因意外而損失財物(21:33-36)

E’. 因偷竊而損失財物(22:1-9)

D’. 人使他人的動物死亡、受傷或失掉(22:10-15)

C’. 不至於死罪的侵犯他人身體:引誘處女(22:16-17)

B’. 可判死刑的罪(22:18-20)

A’. 以仁慈對待寄居的人、孤兒寡婦(22:21-24)

讀這段經文時有兩點要留意,第一,這些條例有很多是關於日後子民在迦南地生活時(已有田地房屋,也有農耕工商等活動)會發生的情況,反映出這些條例可能是他們在迦南地定居後,在不同時期編輯而成的,至於期間是否有參考過附近地區的一些法典[2],學者有很多討論,由於沒有一致的說法,所以在本文不作詳述。第二,這些條例有很多是用「若」(原文有時是 כִּ֤י ki,有時是אִם  im [3])去描述當出現某些處境、條件或情況時,「就著這樣的情況……,就要這樣判決……」,也就是在作判決時要考慮各條件和因素,特別是事件的後果以及涉事者的動機,到底是蓄意還是疏忽,然後定出涉事者要承擔的責任,到底是刑罰還是賠償,總的而言,要看見在這些條例背後的判決原則,而不是案例的表面情況,要知道古代社會的生活雖然與我們現今的生活完全不同,但其實當中的原則在今時今日仍然適用。現就大綱裏各個段落的重點原則略述如下。

 

以仁慈對待僕人(21:2-11

上帝立下的典章,一開始就是關於奴僕的條例,「奴僕」( עֶ֫בֶדʾeved)這個字在今段經文共出現了7次,可見其重要性;而提到「奴僕」,以色列民肯定不會陌生,因為他們過去曾長時間以這個身份在埃及地寄居,並且在一個嚴苛的主人(法老)之下受盡欺壓,全因著上帝大能的拯救他們才得以脫離這奴役的軛。這段關於奴僕的條例可分為兩部分,21:2-6是關於男僕,而21:7-11是關於女僕。

出 21:2「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離去。

出 21:3 他若單身來就可以單身去;他若是有妻子的,他的妻子可以同他離去。

出 21:4 若他主人給他娶了妻,妻子為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離去。

出 21:5 倘若奴僕聲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離去。』

出 21: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前,再帶他到門或門框那裏,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要永遠服事主人。

在古代社會,僕人是主人的財產,一般來說,主人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財產」(正如法老不肯放以色列民離開埃及一樣),但上帝卻為僕人的服事時間定下期限,當僕人服事主人六年之後,在第七年主人要讓奴僕恢復自由,反映出這份主僕關係純然掛鈎於一份工作,期限一到就各不相干。然而這份主僕關係是可以出現一個轉變的。如果僕人為主人工作期間,主人為他安排娶妻,他也生下了兒女,到了第七年,僕人本可以自由地離去(但不能帶走妻子兒女,因為那是屬於主人的財產);但如果他因為愛主人和妻子兒女,而願意放棄這個能得到自由的機會,選擇留在主人家,就要永遠服侍他的主人。這個意願要經過一個儀式,就是主人要把他帶到家的門框那裏,用錐子穿透他的耳朵,代表這個僕人永遠聽從主人,可以想像的是,他耳朵的血被印在這個家的門框上,像是個記號代表他從此是家的一份子。

出 21:7「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的奴僕那樣離去。

出 21:8 主人若選定她歸自己,後來看不順眼,就要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對她失信,就沒有權柄把她賣給外邦人。

出 21: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照女兒的規矩對待她。

出 21:10 若另娶一個,她的飲食、衣服和房事不可減少。

出 21: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白白離去,不必付贖金。」

女僕不像男僕那樣有一個工作的年期,這裏強調主人要為女僕安排婚姻:主人可以自己娶她為妻(或作妾),也可讓兒子娶她為妻,婚後不能把她轉賣給別人,也要照顧好她的婚姻權利(飲食、衣服和房事),否則要讓她白白離開,意味著主人會失去了這個「財產」。從這段關於主人要怎樣對待奴僕的條例,我們看見上帝期望主人要以仁慈對待他的僕人,最理想的情況是主人能永遠得著他的僕人,使他們成為家裏的一份子,這份主僕關係能由原來只是短暫的基於工作的,被提升至一份永遠的、以愛為基礎的關係。

 

可判死刑的罪(21:12-17

出 21:12「打人致死的,必被處死。

出 21:13 他若不是出於預謀,而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設立一個地方,讓他可以逃到那裏。

出 21:14 人若蓄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把他捉去處死。

出 21:15 「打父母的,必被處死。

出 21:16 「誘拐人口的,無論是把人賣了,或是扣留在他手中,必被處死。

出 21:17 「咒罵父母的,必被處死。

這裏列出了五項要被處死的罪,包括:有預謀地打人致死、蓄意用詭計殺人、打父母、誘拐人口、咒罵父母。前兩項強調行兇者是出於預謀和蓄意,如果不是,他就可免於死罪,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當中「以命抵命」(參21:23)這原則,也可以視它為「不可殺人」(第六誡)所引伸的謀殺例子和懲罰;第三項是打父母,即使父母沒有被打致死,懲罰也與謀殺罪相同,可見上帝要求人必須要「孝敬父母」(第五誡),要是有人出手打或出口咒罵那賜他生命的父母,上帝就要把那人的生命奪去;前四項都是以行動所犯的惡,後一項則是以言語所犯的惡,原來上帝視人在行為上的惡與言語上的惡是同等的,因為當人的內心有惡念,就會宣之於口,繼而付諸行動,正如主耶書亞(耶穌)說:「善人從他心裏所存的善發出善來,惡人從他所存的惡發出惡來;因為心裏所充滿的,口裏就說出來。」(路6:45)

 

不至於死罪的傷害他人身體(21:18-27

出 21:18 「人若彼此爭吵,一個用石頭或拳頭打另一個,被打的人沒有死去,卻要躺臥在床,

出 21:19 若他還能起來扶杖行走,那打他的可免處刑,卻要賠償他不能工作的損失,並要把他完全醫好。

出 21:20「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當場死在他的手下,他必受報應。

出 21:21 若能撐過一兩天,主人就不必受懲罰,因為那是他的財產。

出 21:22 「人若彼此打鬥,傷害有孕的婦人,以致胎兒掉了出來,隨後卻無別的傷害,那傷害她的人,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提出的,照審判官所裁定的賠償。

這段列出一些傷害人身要怎樣判決的案例。如果人直接出手或以武器(石頭、棍子)打傷人,那傷人的要支付傷者的所有損失,傷勢越嚴重,要承擔的賠償就越大,如果是主人把僕人打傷致死,那他不只損失了自己的財產,還要受罰。如果人在打鬥時,間接使第三者受傷甚至再間接地引致有人死亡(例如:孕婦受傷,胎兒掉落),那傷人的就要支付第三者所提出的賠償。這裏強調的是打傷人最終可演變成殺人罪的嚴重後果,而即使對方沒有死去,其賠償也可能很巨大,其用意很明顯就是要警告人不要輕易與人爭吵打鬥!

出 21:23 若有別的傷害,就要以命抵命,

出 21: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出 21:25 以灼傷還灼傷,以損傷還損傷,以鞭打還鞭打。

出 21:26 「人若打奴僕或婢女的眼睛,毀了一隻,就要因他的眼讓他自由離去。

出 21:27 若打掉了奴僕或婢女的一顆牙,就要因他的牙讓他自由離去。」

雖說傷人的賠償額可能很大,但那必須是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這裏「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就是要把賠償額限制在一個與受傷程度對等的範圍內,免得受害人出於報復心而過度苛索(最佳的例子莫過於雅各的兒子因妹妹被示劍強姦就使計殺了全示劍城的人;參創34章)。值得留意的是,如果是主人打掉僕人(不論是男僕或女僕)的一隻眼或一顆牙,他要作的賠償是要讓僕人自由離去,這看似是「不對等」,但其實是要以此阻止主人視僕人為財產就肆意傷害他們,可見上帝視僕人為活生生的人,而不僅僅是主人的財物,因此他們也應該得到人身保障。

 

動物使人死亡或受傷(21:28-32

出 21:28 「牛若牴死男人或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免處刑。

出 21:29 倘若那牛向來是牴人的,牛的主人雖然受過警告,仍不把牠拴好,以致把男人或女人牴死,牛要用石頭打死,主人也要被處死。

出 21:30 若罰他付贖命的賠款,他就要照所罰的數目贖他的命。

出 21:31 牛若牴了男孩或女孩,也要照這條例處理。

出 21:32 牛若牴了奴僕或婢女,就要把三十舍客勒銀子給奴僕的主人,牛要用石頭打死。

這段列出當一頭牛牴死人時其主人應負的責任,判決時要衡量主人是否做過一些防止牛牴人的措施(例如:把牠拴好),如果有,他要付出贖命的賠款,如果沒有,他就要以命抵命,而那頭牛也要用石頭打死。上帝向人追討流人血的罪,即使那流人血的是頭動物,上帝同樣要替死者追討這流血的債(參創 9:5-6)。人是按著上帝的形像所造,不論男女、孩童或僕人,上帝都看他們的生命為寶貴,我們也應該像上帝那樣看重人的生命,一方面不能奪去別人的生命,另一方面也有責任去保障別人的生命安全。

 

因意外而損失財物(21:33-36

出 21:33「人若敞開井口,或挖井不蓋住它,有牛或驢掉進井裏,

出 21:34 井的主人要拿錢賠償牲畜的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出 21:35 「人的牛若牴死鄰舍的牛,他們就要賣了那活牛,平分價錢;也要平分死牛。

出 21:36 若這牛向來是以好牴人出名的,主人竟不把牛拴好,他必要以牛賠牛,死牛卻歸自己。」

這裏指出如有牛驢牲畜掉進井裏而死,又或是被別人畜養的牛牴死,那井或那牴死人的牛的主人都要作出賠償,而賠償的程度要以井或牛的主人是否做過一些防預的措施(例如:把井蓋住、把牛拴好)為衡量,承接上一段指出人要為保障別人的生命安全而負責任,這段則把這份責任延伸至保障別人的財產安全,一個群體裏要是人人都有這份推己及人的心,就能成為一個不自私自利的群體。

 

因偷竊而損失財物(22:1-9

出 22:1「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或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出 22:2 賊挖洞,若被發現而被打死,打的人沒有流血的罪。

出 22:3 若太陽已經出來,打的人就有流血的罪。賊總要賠償,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來還他所偷的東西。

出 22:4 若發現他所偷的,無論是牛、驢,或羊,在他手中還活著,他就要加倍賠償。

這段是關於偷竊行為要作的賠償,當中提及因偷竊而引起打人致死的情況,判決時要衡量打人者是否出於自衛(「賊挖洞」是在晚上,家主在黑暗中把那賊打死屬於自衛)還是蓄意殺人(在白天賊人的容貌能被認出,家主可向他追討賠償而沒必要把他打死)。這裏讓我們看見犯了「不可偷盜」(第八誡)的例子,其懲罰或後果都可能很重的,那賊要作出幾倍的賠償,甚至要賠上自己的自由(被賣)或性命(被打死)。

出 22:5「人若在田間或葡萄園裏牧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田裏去吃,他就要拿自己田間和葡萄園裏上好的賠償。

出 22:6「若火冒出,延燒到荊棘,以致將堆積的禾捆,直立的莊稼,或田地,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償。

出 22:7「人若將銀錢或物件託鄰舍保管,東西從這人的家中被偷去,若找到了賊,賊要加倍賠償;

出 22:8 若找不到賊,這家的主人就要到審判官那裏,聲明自己沒有伸手拿鄰舍的物件。

出 22:9「關於任何侵害的案件,無論是為牛、驢、羊、衣服,或任何失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雙方就要將案件帶到審判官面前,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償給他的鄰舍。

這段提到的財物損失是間接性或由人為疏忽所致,案例包括:人在牧放牲畜時,牲畜到了別人的田裏去吃農作物;人點火,火勢蔓延,燒盡了別人的禾捆莊稼;受託管的銀錢或物件被賊偷去;這類情況同樣是要按損失的程度去定出賠償,至於一些沒有證據的財物損失,那些案件就是交由審判官判決。當中強調的是人要為自己的過失負責,也要讓蒙受損失者得到賠償,如財物損失是被人順手牽羊所致,就要交由審判官斷案,同樣是要給雙方一個公平合理的判決,不叫當中有人受虧損。

 

人使他人的動物死亡、受傷或失掉(22:10-15

出 22:10「人將驢、牛、羊,或別的牲畜託鄰舍看管,若牲畜死亡,受了傷,或被搶走,無人看見,

出 22:11 雙方要在耶和華前起誓,受託人要表明自己沒有伸手拿鄰舍的東西,原主要接受誓言,受託人不必賠償。

出 22:12 牲畜若從受託人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償原主;

出 22:13 若被野獸撕碎,受託人要帶回來作證據,被撕碎的就不必賠償。

出 22:14 「人若向鄰舍借牲畜,所借的或傷或死,原主沒有在場,借的人總要賠償。

出 22:15 若原主在場,借的人不必賠償;若是租用的,只要付租金。」

這裏提及的案例都是一些沒有真憑實據的財物損失,「雙方要在耶和華前起誓」意味著人要誠實地說出財物損失的因由,在作出賠償的判決時,要視乎損失程度(牲畜是死是傷),也要衡量蒙受損失者自己要付的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受託者如能證明那損失是出於自然災害(例如:牲畜被野獸撕碎),那麼物主就不應該要受託者賠償,可以說,這是一個保障僱工的條例,免得僱工因為要替僱主工作反蒙受損失。這讓筆者想起雅各為拉班牧羊時,拉班不分青紅皂白,都要求雅各賠償他的損失,使雅各在二十年間嚐盡不平等的對待:「被野獸撕裂的,我沒有帶來給你,是我自己賠償的。無論是白日被偷的,或是黑夜被偷的,你都從我手中索取。」(創 31:39)這些關於賠償的判決,所牽涉的情況和要考慮的因素越來越多,也越來越複雜,要作出一個公平合理的判決,其實也需要涉事者有著一份誠信和同理心。

 

不至於死罪的侵犯他人身體:引誘處女(22:16-17

出 22:16 「人若引誘沒有訂婚的處女,與她同寢,他就必須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出 22:17 若女子的父親堅決不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著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這裏提到的「損失」是指還未訂婚的處女失了貞操,這會使父親很難為女兒安排婚姻(在古時的社會觀念中,擁有女兒等同擁有財產,因為可憑著出嫁而為家庭帶來收益),所以那引誘女子的人必須交出聘禮作為賠償,也要娶這女子為妻;這條例的特別之處是,父親有權不把女子給那人為妻,但那人仍要為奪了處女的貞操而付出聘禮作為代價。這是要讓人知道不要以為只要肯付聘禮就可以為所欲為,因為賠償額之大有時並非自己可以預計的,為要勸告人不可隨意犯錯,否則招損的反而是自己。

 

可判死刑的罪(22:18-20

出 22:18「行邪術的女人,不可讓她存活。

出 22:19「凡與獸交合的,必被處死。

出 22:20「向別神獻祭,不單單獻給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如上文所述,今段《妥拉》經文有一個倒影結構,之前21:12-17(B)跟這裏22:18-20(B’)是一個對照。如果21:12-17(B)是要指出人被判死罪是因為那人消滅或貶低別人身上那上帝的形像,行為包括:謀殺、拐賣人口、咒罵父母;那麼22:18-20(B’)就是指出人被判死罪是因為那人消滅或貶低自己身上那上帝的形像,行為包括:行邪術、與獸交合、向別神獻祭。人之所以與別的動物不同,是因為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被造的,所以人比別的受造物尊貴,也在牠們之上,所以人不可自貶身上那上帝的形像去與獸交合(肉體的連結);上帝把祂的氣吹進人裏面,為的是要人在靈裏與祂契合,所以人不能行邪術或向別神獻祭(靈裏的連結)。

 

以仁慈對待寄居的人、孤兒寡婦(22:21-24

出 22:21「不可虧待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出 22:22 不可苛待寡婦和孤兒;

出 22:23 若你確實苛待他,他向我苦苦哀求,我一定會聽他的呼求,

出 22:24 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成為寡婦,兒女成為孤兒。

這裏的對象「你們」是指所有以色列人,上帝警告他們不可苛待或欺壓寄居者和寡婦孤兒,否則上帝要親自執行懲罰,殺死他們,當中提到上帝必會垂聽受欺壓者的哀聲,這與祂之前聽見以色列民因受法老欺壓而發出的哀聲所用的字眼相同(出 3:7),很明顯是要提醒他們自己也曾作過寄居者,受過法老的苛待和欺壓,理應明白受欺壓者的苦情,也應該學效上帝那樣以憐憫之心向這些人伸出援手,而不是學效法老那樣以勢欺壓他們。今段《妥拉》經文以22:21-24(A’)作為結尾,在結構上與開首的21:2-11(A)是一個對照,主題都是要子民以仁慈對待人,在在都反映出上帝期望子民因經歷過上帝的恩典也懂得以恩典待人,把從上帝所受的恩施與那些同樣需要被恩待的人身上。

 

《妥拉》與《先知書選段》的關聯

賽 56:1 耶和華如此說:「你們當守公平,行公義;因我的救恩臨近,我的公義將要顯現。

賽 56:2 謹守安息日不予干犯,禁止己手不作惡,如此行、如此持守的人有福了!」

賽 56:3 與耶和華聯合的外邦人不要說:「耶和華將我和他的子民分別出來。」太監也不要說:「看哪,我是枯樹。」

賽 56:4 因為耶和華如此說:「那些謹守我的安息日,選擇我旨意,持守我約的太監,

賽 56:5 我必使他們在我殿中,在我牆內,有紀念碑,有名號,勝過有兒有女;我必賜他們永遠的名,不能剪除。

賽 56:6「那些與耶和華聯合,事奉他,愛他名,作他僕人的外邦人,凡謹守安息日不予干犯,又持守我約的人,

賽 56:7 我必領他們到我的聖山,使他們在我的禱告的殿中喜樂。他們的燔祭和祭物,在我壇上必蒙悅納,因我的殿必稱為萬民禱告的殿。

賽 56:8 我還要召集更多的人歸併到這些被召集的人中。這是召集被趕散的以色列人的主耶和華說的。」

賽 56:9 野地的走獸,你們都來吞吃吧!林中的野獸,你們也來吞吃!

賽 57:19 我要醫治他,他要結出嘴唇的果實。平安,平安,歸給遠處和近處的人!這是耶和華說的。」

賽 1:26 我必回復你的審判官,像起初一樣,回復你的謀士,如起先一般。然後,你必稱為公義之城,忠信之邑。」

今段《先知書選段》的經文主要在《以賽亞書》的第三個部分(56-66章),背景是南國亡於巴比倫,子民被擄流散,上帝藉先知向子民應許拯救必臨,祂要讓子民回歸耶路撒冷並重建聖殿。賽56:1是上帝宣告「我的救恩」和「我的公義」要臨到,這「救恩」應該是指上帝要興起波斯王,使他下詔書讓以色列民回歸耶路撒冷。接著經文就提到那時上帝要悅納外邦人(56:3、6),甚至是太監也能在上帝的殿中有份(56:3、5)。上帝又宣告說祂的殿要成為「萬民禱告的殿」(56:7),這裏大概的意思是當以色列民亡國被擄後流散於各地居住,期間有不少外邦人因此而認識耶和華並敬拜服事祂,現在上帝預言祂要使子民回歸耶路撒冷並重建聖殿,那些信奉耶和華的外邦人或許會擔心他們將無份於上帝的家,然而上帝在這裏作出應許:「那些與耶和華聯合,事奉他,愛他名,作他僕人的外邦人,凡謹守安息日不予干犯,又持守我約的人,我必領他們到我的聖山,使他們在我的禱告的殿中喜樂。……」(56:6-7)這裏說明了上帝所悅納的群體既有猶太人,也包括有外邦人,重要的是他們都尊崇上帝(愛祂的名),謹守祂的安息日(遵行祂的誡命),事奉祂(作祂的僕人),活出上帝對與祂立約的人的期望。這個重點信息也與今段《妥拉》經文要傳遞的一致,就是上帝要以祂的典章律例讓子民知道應該怎樣作出正確的判斷和判決,以致子民能展現上帝所要求的公義和憐憫,從而塑造出他們的生命質素,讓整個群體能夠蒙上帝悅納,藉此維繫他們與上帝立約的關係。此外,在賽 57:19 提到的「平安,平安」,是要在一個真正有仁慈和公平的群體裏,人才能享有的東西,而在賽 1:26 提到的「審判官」,其角色就是要為各類訴訟作出公平和合理的判斷,好叫人能活在一個有公義的環境裏;這兩樣也都成為與今段《妥拉》重要聯繫。

而今段《妥拉》與《先知書選段》也出現了一些相同的字眼作為兩段經文的聯繫,現以下表列出:

相同字眼 21:1-22:23 56:1-9
典章(מִּשְׁפָּטִ֔ים mishpatim
條例,公平
(מִשְׁפָּ֖ט mishpat
出21: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מִּשְׁפָּטִ֔ים是這樣:
出21:31 牛若牴了男孩或女孩,也要照這條例(מִשְׁפָּ֖ט處理。
賽56:1 耶和華如此說:「你們當守公平(מִשְׁפָּ֖ט,行公義;因我的救恩臨近,我的公義將要顯現。
拴好,謹守,
保管,看管
(שָׁמַר shamar
出21:29 ……牛的主人雖然受過警告,仍不把牠拴好(שָׁמַר……。
出21:36 ……,主人竟不把牛拴好(שָׁמַר,……。」
出22:7「人若將銀錢或物件託鄰舍保管(שָׁמַר,……;
出22:10「人將驢、牛、羊,或別的牲畜託鄰舍看管(שָׁמַר,…..
賽56:2 謹守(שָׁמַר安息日不予干犯,禁止【שָׁמַר己手不作惡,……
賽56:4 因為耶和華如此說:「那些謹守(שָׁמַר我的安息日,……,
賽56:6「……,作他僕人的外邦人,凡謹守(שָׁמַר安息日不予干犯,又持守我約的人,
奴僕
( עֶ֫בֶדʾeved
 

(אָהֵב ʾahav
出21:2「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עֶ֫בֶד,……
出21:5 倘若奴僕(עֶ֫בֶד聲明:『我愛(אָהֵב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
出21:7「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的奴僕(עֶ֫בֶד……
出21:20「人若用棍子打奴僕(עֶ֫בֶד或婢女,……。
出21:26 「人若打奴僕(עֶ֫בֶד或婢女的眼睛,……。
出21:27 若打掉了奴僕(עֶ֫בֶד或婢女的一顆牙,……。
出21:32 牛若牴了奴僕(עֶ֫בֶד或婢女,……。
賽56:6「那些與耶和華聯合,事奉他,愛(אָהֵב他名,作他僕人(עֶ֫בֶד的外邦人,凡謹守安息日不予干犯,又持守我約的人,

 

今段《妥拉》經文(出 21:1-22:24)所記載的典章怎樣建立出屬上帝群體的生命質素?

今段經文所列的典章有很多是一些案例,要教導子民懂得就不同罪行或不同處境的爭訟作出合乎上帝心意的判決。筆者在上文按著大綱的十個段落論述了在各條例背後的一些重要原則,而當一個屬於上帝的群體實踐這些原則時,就能夠展現出上帝所要求的公平、公義和憐憫,並讓整個民族能建立出一些生命質素或性情,得蒙上帝所悅納的。現嘗試把上文的論述歸納為以下四項。

1. 有上帝那份仁慈憐憫的

這個群體曾親身經歷過上帝的恩典,那時他們還在埃及作奴僕和寄居者,上帝垂聽他們的哀求,憐憫他們的苦情,以大能的手拯救他們,上帝期望這個群體能效法祂這份對人的憐憫,特別是那些在上位有權柄的人,要恩待對那些在他們之下的人,而善待及照顧孤苦無依的人,不叫他們陷於絕望中,則是整個群體的責任,屬於上帝的群體有責任把上帝那份恩慈憐憫的性情以行動表現出來。

2. 有上帝那份公平公正

上帝是一位公義、有罪必罰的上帝,人要是犯了該被處死的罪,即使逃到上帝的壇也不會因此獲庇蔭,但上帝是會按著罪行的嚴重程度以及涉事者的意圖而作出相應的懲罰,這些準則都反映在今段經文一連串的典章裏,當子民和審判官都按著上帝的指引去作出判決時,就能建立出一個守法和公平公義的群體。如果要讓群體中有愛,就必然要有公平和公正,否則在衝突出現時,人就會各不相讓。

3. 尊重別人的生命和財產

今段經文有很多案例是屬於日常生活中會出現的一些事故,要就那些事故所引起的損失作出賠償的判決,有一些事故可能是蓄意,也可能純屬意外,但有一些事故其實是可以避免的。要是人懂得尊重別人的生命和財產,也視那人的財產為上帝所賜給他的,就不致生出奪取或傷害別人生命和財產的惡念,又願意盡力保護別人生命和財產的安全,這樣一種基於對上帝的敬畏而實踐出尊重別人的行動,必能建立出一個良善和正直的群體。

4. 建立一個承擔責任和互不虧欠的群體

在判決涉事者需要負的懲罰或賠償時,必須審視他的動機是蓄意還是無心,但即使是出於無心,也不等於那人可以免除所有責任,他仍要為自己的過失而向受損方作出應有的賠償,在遇上一些沒有真憑實據的案件時,涉事者則要在審判官面前作聲明,或到耶和華面前起誓,誠實地交代事情的原委,目的都是要為受損方取回他應得的賠償,免致受虧損;事實上,一個合理的判決不單為受損方取得公平,也讓涉事者因付上了自己應負的責任而對上帝和對人不再感到虧欠。在群體生活裏,免不了會出現爭執糾紛,要為這些訴訟作出判決,涉事者需要有一份勇於承擔責任,不叫別人受虧損的心,那麼這個群體才能有公平以及和諧。

 

結語:被上帝的話語塑造的群體

今段經文所列出的一連串典章,看似繁複瑣碎,當中列舉的案例與現今的社會情況已大相逕庭,難免讓人覺得這些條例已過時,未必能付諸實行,但當我們明白到上帝其實是要藉這些典章去教導子民在作判決時要衡量甚麼因素,從而領略到這些條例背後的原則,就能明白到上帝要建立一個怎樣的群體。原來上帝要塑造祂的子民成為一個與祂性情匹配的群體,要懂得愛鄰如己,要本著上帝那份行公義、好憐憫的性情去尊重別人,以別人的好處和需要為己任。這樣一個以上帝為中心,與人友愛的群體,必須建基於子民切實遵行上帝的誡命律例典章,施行公平公義的判斷,在信仰及生活的各個層面都去展現出一個屬上帝群體應有的質素。

昔日上帝要藉著祂的典章去建立一群能反映出祂屬性的子民,今天我們的生命也同樣可以因著活出上帝的話語而被建立成一群反映上帝屬性的群體,真實活出在上帝的約裏的真義。昔日上帝以大能拯救以色列民出埃及,向他們顯示自己的心意,今天耶書亞(耶穌)的寶血同樣拯救了我們,也透過他的教導和生命的榜樣向我們顯明了上帝的心意。願意我們這群被歸在主名下的群體,都能謹守遵行主耶書亞的一切吩咐,生命被建立為滿有基督的樣式,在地上彰顯上帝的美善和恩慈,叫人藉我們的生命把榮耀歸給上帝。阿們!


[1] 參David A. Dorsey, The Literary Structure of the Old Testament. USA, Baker Publishing Group, Grand Rapids, Michigan, 1999. 【多爾西著,周俞雲譯《約中之鑰:舊約文學結構》,(香港:漢語聖經協會,2009)p126】。

[2] 在古代西亞地區(兩河流域、地中海東岸、小亞細亞、伊朗高原)也有一些文明的習慣法,例如:公元前 2060年的《烏爾納姆(Ur-Nammu)法典》,公元前 2000年的《伊希盧納(Eshnunna)法典》,公元前 19世紀的《黑辟以示塔(Lipit Ishtar)法典》,公元前 1700年的《漢謨拉比(Hammurabi)法典》,公元前 12世紀的《亞述王提革拉‧毗列色一世(Tiglath-Pileser I)法典》。

[3]「若」在原文用 כִּ֤י ki (例如:21:1;主要意思是「當/when」、「因為/because」)或 אִם im(例如:21:4;主要意思是「如果/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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