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息日研經坊」(2025-12-13)《妥拉》與《先知書選段》利 27:1-34;士11:30及其後查經摘要
(作者:Herbert Chan)
今段《妥拉》經文(利27:1-34)主要記載許願後贖回、估價的條例,可贖回和不可贖回等情況,這些對現今信徒來說有甚麼屬靈意義和應用?
簡介今段《妥拉》經文 (利27:1-34)
今段《妥拉》經文(利27:1-34)是《利未記》全書的結束經文,可分作六段。大綱如下:
A.許願歸給上帝的人與牲畜的贖回、估價條例:
1.贖回人的條例(27:1-8)
2.贖回牲畜的條例(27:9-13)
B.其他歸給上帝的不動資產及不能贖回的情況:
3.贖回房屋的條例(27:14-15)
4.贖回田地的條例(27:16-25)
5.頭生、不潔淨牲畜的情況(27:26-29)
6.出產十分之一的情況(27:30-34)
利27章以有關許願後贖回、估價,以及可贖回和不可贖回等條例作為《利未記》全書的結束,實在令人費解,因為經文非但沒有總結前文之意,反而是一系列新增的條例,並且在表面上,這些內容跟上一段有關「安息年、禧年」的主題,或再上一段「祝福與詛咒」的經文,都沒有直接的關係。即使按「條例」的性質歸類,許願、估價與贖回的條例也理應緊接在25章的禧年條例之後,而不是在26章「祝福與詛咒」之後另開一個有關條例的新段落⋯⋯無論如何,這樣的文學手法與編排並不尋常。故此,筆者需要先解釋利27章的意思與功能,然後在論述其「屬靈意義和應用」時才回應這個棘手的問題。
1.贖回人的條例(27:1-8)
利27:1 耶和華吩咐摩西說:
利27: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對他們說:人向耶和華許特別的願,要按照你所估一個人的價錢。
利27:3 你所估的是:二十歲到六十歲男的,按照聖所的舍客勒,估價是五十舍客勒銀子。
利27:4 若是女的,估價是三十舍客勒。
利27:5 五歲到二十歲男的,估價是二十舍客勒,女的十舍客勒。
利27:6 一個月到五歲男的,估價是五舍客勒,女的三舍客勒。
利27:7 六十歲以上男的,估價是十五舍客勒,女的十舍客勒。
利27:8 他若貧窮,不能按照你的估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讓祭司為他估價;祭司要按許願者手頭財力所及估價。
27:1-2提及有關許特別的願,以及為人作出估價的條例。經文本身的意思已讓人難以理解,而我們亦可能會問:為甚麼要提及「許願」這個主題?為甚麼要為人估價?為甚麼上帝要這樣定價?筆者認為,唯有參考之後有關牲畜估價的經文:「許願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若是牲畜,凡這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27:9)我們才能更清楚地理解27:1-2中有關許願和為人估價的意思,就是兩者都同樣關乎獻給耶和華。簡單來說,27:1-2是指當一個人許願(祈求上帝為自己達成某個心願),而承諾把自己獻給上帝。用今天的例子,就如我們祈求上帝讓自己可升職、加薪,並承諾願意為上帝獻上更多時間、為上帝投入某些事奉之類。人若許下承諾的話,就要按照27:3-8的規定,為「把性命獻給上帝」去訂出一個應當付上的價值(見下表)。
年紀 | 男性 | 女性 |
20-60 歲 | 50 舍客勒 | 30 舍客勒 |
5-20 歲 | 20 舍客勒 | 10 舍客勒 |
1 個月-5 歲 | 5 舍客勒 | 3 舍客勒 |
超過 60 歲 | 15 舍客勒 | 10 舍客勒 |
我們要留意,上帝吩咐的定價是按照性別和年紀而定,所以這並非指人生命本身的內在價值,而是按照人在還願時,因其年紀和性別所能投入的事奉或工作的實際能力,去作出合理的估算。用現今的說法,就如按個人收入來決定奉獻的多少,多收的多出,少收的少出那樣。這段經文提醒我們,人應當為許下的願償還,而上帝會公平合理地要求各人按其能力作出回應。
2.贖回牲畜的條例
利27:9 「許願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若是牲畜,凡這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利27:10 不可更換,也不可用另一隻取代,無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都不可。若一定要以牲畜取代牲畜,所許的與所取代的都要成為聖。
利27:11 若牲畜不潔淨,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就要把牲畜帶到祭司面前。
利27:12 祭司要估價;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是你的估價。
利27:13 許願者若一定要把牠贖回,就要在你的估價上加五分之一。
27:9-13記載,如果許願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是牲畜,人就不能反悔,不可在獻上之後又想用另一頭牲畜取代原先所獻的。無論所獻的祭牲是好是壞,既已獻上就無法贖回。即使想以另一頭更好的牲畜取代(認為原先獻上的不夠好),也只能將兩頭都一併獻上。可以說,人既已決定獻上,就不能隨意更改,除非發現所獻的牲畜不潔淨(例如受了傷或殘缺等),才可以按照估價額外付上五分之一的價值贖回[1]。這種不能更換祭牲的要求,反映人在上帝面前許願,一旦承諾就不可反悔,這條例的執行可教導上帝的子民學習作一個信守承諾、可靠和負責任的人。
3-4.贖回房屋的條例(27:14-15)、贖回田地的條例(27:16-25)
利27:14 「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為聖,祭司就要估價。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他的估價為準。
利27:15 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必須付你所估定的價錢,再加上五分之一,房屋才可以歸還給他。
利27:16「人若將所繼承的一塊田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就要按照這地撒種多少來估價;能撒一賀梅珥大麥種子的,是五十舍客勒銀子。
利27:17 他若從禧年起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的估價為準。
利27:18 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照從那時到下一個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從你的估價中減掉。
利27:19 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要把地贖回,必須付你所估定的價錢,再加上五分之一,地才可以歸還給他。
利27:20 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不能再贖了。
利27:21 到了禧年,那田地要從買主手中退還,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
利27:22 若分別為聖歸耶和華的田地不是繼承的,而是買來的,
利27:23 祭司就要依照你的估價,推算到禧年。當天,這人要將你所估的歸給耶和華為聖。
利27:24 到了禧年,那田地要退還給賣主,就是繼承那地的原主。
利27:25 凡你所估的價錢都要按照聖所的舍客勒:二十季拉是一舍客勒。
在論述人和牲畜後,27:14-25記載有關「獻上產業」的情況。由於上文主要關乎許願的條例,這裏也可能同樣涉及許願的情況;不過經文並無清楚說明,所以也可理解為包括許願以外的奉獻(例如不求回報的起誓、立志奉獻等等)。跟獻上牲畜的情況一樣,產業的價格必須交由祭司評估。如果獻上後想要贖回的是房屋,就必須按照估價賠償額外五分之一;如果獻上的是田地,由於涉及禧年的條例,所以要按大麥的出產量來計算價值,並按照到達禧年之前的年期作為考量(到了禧年時由於田地會物歸原主,所以愈接近禧年,田地的出產量以至價格的估值就會愈低)。其中獻上產業的情況較為特別,因為產業本是耶和華所賜予的,所以繼承的業主如果不贖回上帝賜予自己的田地,最終就不能再贖回,就是到了禧年也只能歸給耶和華(27:20-21);而如果不是本來繼承田地的業主獻上該地的話,到了禧年就要歸還給那地的原主(27:22-23)。換言之,上帝賜予的產業有其獨特的重要性,人一旦選擇獻上而不贖回的話,就要承擔永久失去產業的後果。這提醒人在向上帝作出承諾時,必須十分謹慎和認真,尤其在許願的情況下,人不應因為想要得到某種東西,而輕易放棄上帝賜予自己的產業!
5.頭生、不潔淨牲畜的情況
利27:26 「頭生的,就是牲畜中頭生屬耶和華的,人不可再將牠分別為聖,無論是牛是羊都是耶和華的。
利27:27 頭生的牲畜若是不潔淨的,就要按照所估定的價錢,再加上五分之一,把牠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照你的估價把牠賣了。
利27:28 「但一切永獻作當滅的(הַחֵ֑רֶם devoted, ban, exterminated),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作當滅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繼承的田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作當滅的都歸耶和華為至聖。
利27:29 凡從人中永獻作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處死。
27:26-29的經文轉到另一種情況,分別指出「人不可自行決定」和「人自行決定」獻上的情況,並說明在甚麼情況下所獻之物不可贖回。首先,27:26-27記載獻上頭生的牲畜給耶和華的條例。如果頭生的是不潔淨的(例如有殘缺),就必須將其贖回而不能獻上。這裏「頭生的」可理解為「非人所能選擇或決定的」,因為出生的次序並非人所能控制,而是出於上帝的安排。所以,在這種非人可以自己決定的情況,若牲畜不潔淨,便可以作出贖回。而接著27:28-29提出的「永獻」是屬於人自行選擇要永遠獻給上帝,這情況則無法贖回[2]。其中《和修版》在這兩節的翻譯中四次重複出現「永獻」和「當滅的」的用詞,但這兩個詞其實同時都在翻譯原文 חֵרֶם ḥerem 一詞,所以《和修版》在這裏的翻譯重複了(《和合本》、《新譯本》沒有重複,只譯作「永獻」)。這是由於 חֵרֶם ḥerem 一詞本身可譯作「永獻」或「當滅的」兩個截然不同的意思[3],故此筆者估計《和修版》的譯者可能為避免偏重單一詮釋而將兩種譯法一併保留,可是這樣的結果並沒有使經文更容易理解(因為「當滅的」就是上帝不喜悅的,帶有負面含義,然而「永獻」則代表要獻給上帝)。其實從上下文來看,將其翻譯為「永獻」較為合適,意思是當人自願作出獻給耶和華的決定,就不能反悔。整體而言,這段經文透過對比「人不能自行選擇」(頭生的)和「人自行選擇」(永獻的)的情況,提醒我們在屬於自己能力控制範圍之內的事情上,人必須對自己向上帝所作出的承諾負責,堅守所許下的誓言!
6.出產十分之一的情況(27:30-34)
利27:30 「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耶和華為聖的。
利27:31 人若要贖回這十分之一,就要另加五分之一。
利27:32 凡牛群羊群中的十分之一,就是一切從牧人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耶和華為聖。
利27:33 不可追究是好是壞,也不可取代;若一定要取代,所取代的和本來當獻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
利27:34 這些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最後27:30-34,說明無論是地的出產,還是牲畜所生的,凡十分之一本身就屬於上帝,所以都必須獻上給祂。就地裏出產的情況,如果要贖回的話,就必須額外付上五分之一的估值作為賠償。至於牲畜的話,則不能贖回,也無須自行判斷是否夠好,不過若有人認為不夠好而想要替換的話,則原來的和代替的牲畜都要一同歸給上帝。這說明,人不應就屬於上帝的事物再自行判斷其價值,人所能決定的,只在於是否願意更多地獻上給上帝。最後,《利未記》全書以27:34作結,說明從出20章至今都屬於西奈之約的內容範圍,是上帝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先知書選段》(士11:30及其後)與今段《妥拉》的聯繫
士11:30 耶弗他向耶和華許願,說:「你若真的將亞捫人交在我手中,
士11:31 我從亞捫人那裏平平安安回來的時候,無論誰先從我家門出來迎接我,就要歸給耶和華,我必將他獻上作為燔祭。」
士11:32 於是耶弗他往亞捫人那裏去,與他們爭戰。耶和華將他們交在他手中,
士11:33 他就徹底擊敗他們,從亞羅珥到米匿,直到亞備勒‧基拉明,攻取了二十座城。這樣,亞捫人就在以色列人面前被制伏了。
士11:34 耶弗他回米斯巴去,到了自己的家,看哪,他女兒拿著手鼓跳舞出來迎接他。她是耶弗他的獨生女,除她以外,沒有別的兒女。
士11:35 耶弗他一看見她,就撕裂衣服,說:「哀哉!我的女兒啊,你使我非常悲痛,叫我十分為難了。因為我已經向耶和華開了口,不能收回。」
士11:36 他女兒對他說:「我的父親啊,你既向耶和華開了口,就當照你口中所說的向我行,因為耶和華已經在你的仇敵亞捫人身上為你報了仇。」
今段《先知書選段》[4]的經文來自士11:30及其後,主要記載耶弗他向耶和華許願,如果上帝保守他在與亞捫人的戰事上得勝,他願意將最先從自己家門出來迎接他的人獻給耶和華為燔祭。結果,在他戰勝歸來時,第一個出來迎接他的竟是他的獨生女兒,於是他無可奈何地要把女兒獻上,不能反悔。這段經文所呈現「向耶和華許願就不能反悔」的教導,跟今段《妥拉》經文十分吻合,都關乎人必須向上帝信守承諾。而在原文用詞上,兩者也有著平行,以致兩段經文能夠連繫起來(見下表):
《妥拉》(利27:1-34) | 《先知書選段》(士11:30及其後) |
利27: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對他們說:人向耶和華許特別的願(נֶ֑דֶר),要按照你所估一個人的價錢。 利27:9 「許願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若是牲畜,凡這類獻給(יִתֵּ֥ן)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利27:21 到了禧年,那田地要從買主手中退還(בְּצֵאת֣וֹ),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 利27:23 祭司就要依照你的估價,推算到禧年。當天,這人要將你所估的歸給(וְנָתַ֤ן)耶和華為聖。 利27:24 到了禧年,那田地要退還(יָשׁ֣וּב)給賣主,就是繼承那地的原主。 | 士11:30 耶弗他向耶和華許願(נֶ֛דֶר),說:「你若真的將亞捫人交(נָת֥וֹן תִּתֵּ֛ן)在我手中, 士11:31 我從亞捫人那裏平平安安回來的時候,無論誰先從我家門出來(יֵצֵ֜א)迎接我,就要歸給(בְּשׁוּב)耶和華,我必將他獻上作為燔祭。」 士11:32 於是耶弗他往亞捫人那裏去,與他們爭戰。耶和華將他們交(וַיִתְּנ)在他手中, |
今段《妥拉》經文(利27:1-34)對現今信徒的屬靈意義和應用
對於今段《妥拉》有關「許願、獻上」的經文,筆者提議有以下三方面的屬靈意義和應用:
1.整體而言,利27章提醒人在許願之後還願時不可反悔,並要明白在獻給上帝的東西中,哪些情況可以贖回、哪些不可以,從而學會謹慎地為自己的決定負責,學會做信守承諾、信實可靠的人!
首先,人許願本身就反映了人的限制,人無法完全掌控自己的人生,所以需要倚靠那位掌管人生命的上帝。不過,人同時也有可完全自行控制的地方,就是是否選擇對上帝信守承諾、對祂忠誠和順服!上帝容許人透過許願來依靠祂,並可作出不同程度的承諾:獻上人、牲畜、產業等,以求上帝的應允。而這些條例的重點是,人必須按照所許的願而行,並且知道反悔的話便需要按照估價付出額外的賠償,從中學習履行承諾。同時,人要知道所獻的祭物中,哪些是可被贖回、哪些是不可以,以致在自己有權選擇的情況下(不是頭生的情況),必須想清楚是否真的要獻給上帝,因為不是所有獻上的都能贖回!因此,這段經文表面上跟「祝福與咒詛」好像毫無關係,但其實在本質上,兩者都指向人必須為自己的選擇和決定負責任,對所起的誓言和承諾堅守到底,學習做一個信守承諾、誠實可靠的人,因為「信實」本是天父的特質。
2.整本聖經在原文只出現12次「你的估價」這個片語,並且全在這章裏,反映一切價值都需要按上帝所看的為準!
利27:3 你所估的(עֶרְכְּךָ֙)是:二十歲到六十歲男的,按照聖所的舍客勒,估價(עֶרְכְּךָ֗)是五十舍客勒銀子。
利27:4 若是女的,估價(עֶרְכְּךָ֖)是三十舍客勒。
利27:5 五歲到二十歲男的,估價(עֶרְכְּךָ֛)是二十舍客勒,女的十舍客勒。
利27:6 一個月到五歲男的,估價(עֶרְכְּךָ֙)是五舍客勒,女的(原文此處亦有「עֶרְכְּךָ(估價)」一詞)三舍客勒。
利27:7 六十歲以上男的,估價(עֶרְכְּךָ֔)是十五舍客勒,女的十舍客勒。
利27:13 許願者若一定要把牠贖回,就要在你的估價(עֶרְכְּךָ֔)上加五分之一。
利27:15 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必須付你所估定的(עֶרְכְּךָ֛)價錢,再加上五分之一,房屋才可以歸還給他。
利27:16 「人若將所繼承的一塊田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就要按照這地撒種多少來估價(עֶרְכְּךָ֖);能撒一賀梅珥大麥種子的,是五十舍客勒銀子。
利27:19 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要把地贖回,必須付你所估定的(עֶרְכְּךָ֛)價錢,再加上五分之一,地才可以歸還給他。
利27:25 凡你所估的價錢(עֶרְכְּךָ֔)都要按照聖所的舍客勒:二十季拉是一舍客勒。
在整本聖經中,原文「עֶרְכְּךָ 你的估價」這句話只出現了12次(雖然中文翻譯有時未有譯「你的」),並且全在利27章這裏出現。這提醒上帝的子民,判斷世上一切事物的真正價值都不在於人自己的眼光,而是在於上帝眼中所看的估值和重要性!我們有時會為自己想得到的事物而許願,向上帝祈求成就、財富等祝福,可是許多時我們所求的只不過是照著自己的眼光和價值觀去衡量其重要性和價值,但在上帝眼中其實未必有甚麼永恆的價值或重要性。甚至我們更會常常把自己與別人比較,用自己的眼光來判斷自身的價值。但今段《妥拉》經文重複強調要按照的是「上帝的估價」,這提醒我們凡事必須按照上帝的價值觀來行事和判斷,更多學習以上帝的視角、從永恆和屬靈價值的角度去考量和看世界,這樣我們不但可減少許多因為在現實中得不到某種滿足而產生的苦惱和失望,更加可以因為常常體貼天父的心意,在行事為人和作決定上漸漸活出更像主基督的生命。
3.教人更深體會「禧年贖回」背後的意義和代價!
之前的禧年條例提醒我們「真正能施行贖回」的那位只有上帝,而今段《妥拉》經文(利27章)則透過許願或獻上之後在某些情況下可被贖回的規定,讓人有機會參與這種「贖回」的機制。這使人明白,不是自己想贖回就可以贖回,有些情況是人無法贖回的。另外,經文也教導我們「贖回」背後原來涉及更大的代價,包括額外付上五分之一的賠償。這讓當時的以色列民更深體會上帝把他們從埃及為奴之地「贖回」並非毫無代價,而是涉及極大的代價與恩典,這同時提醒作為基督徒的我們,昔日主耶書亞(主耶穌)為了「贖回」我們的生命,也付上了的極大的代價:
可10:45 因為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
提前2:6 他獻上自己作人人的贖價;在適當的時候這事已經證實了。
路4:19 「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為他用膏膏我,叫我傳福音給貧窮的人;差遣我宣告:被擄的得釋放,失明的得看見,受壓迫的得自由,宣告上帝悅納人的禧年。」
當明白「贖回」是需要付代價,我們就能更深體會主使被擄的得釋放、使失明的得看見、使受壓迫的得自由,這一切的背後是主付上極大的代價所成就的救恩。因此,我們應當更大地感恩和回應主,明白昔日他犧牲自己去贖回我們與天父之間的關係,甘願付上性命的代價去成全這份救贖。那麼,今天我們又願意為了天父和主付上多少代價呢?
結語:許願、估價與贖回的屬靈意義
利27章是十分有屬靈深度的一章經文,它跟其他大多聖經條例一樣,都不能只按照字面的意思去理解,而是需要嘗試從猶太人的功能性思維出發,透過體會條例背後的屬靈意義、執行條例後可達到的效果等方式去解讀。當中的教導包括提醒我們要:1)學習做信守承諾、信實可靠的人,就如我們的上帝是信實的那樣;2)明白價值的判斷在於上帝,而不是我們自己。我們無須過分戀慕或追求世上的事物,也不應過分著緊別人對自己的看法;3)明白「贖回」背後包含了一定的代價,而且並非想贖回就可贖回的,以致更明白主為我們所擺上的犧牲是何等的浩大,並反思自己願意為主擺上多少。
利27章作為全卷《利未記》以至西奈之約的結束,強調我們要成為信實守約和依靠上帝的人,就是以祂的性情作為我們的性情、以祂的眼光(價值觀)成為我們的眼光(價值觀)、以祂願意為贖回子民而付上代價的做法,成為我們願意為與祂建立親密的關係而甘心擺上自己的心志。
[1] 這情況好像有關贖愆祭的賠償條例那樣,都是要額外賠上五分之一的估價(參利5章)。
[2] 這裏是關乎人自行選擇要獻給上帝的,但我們必須排除人選擇要把不潔淨的獻上給上帝這個情況,因為這在其他教導和條例中,已經訂明為不可行(參利22:20-25)。
[3] 語言學的研究發現,原始聖經希伯來語(Proto Biblical Hebrew)採用了較少的22個子音字母去代表原本約有29個子音音素(phonemes),以致相同的字根、詞彙,可反映完全不同的意思。而 חֵרֶם ḥerem 一詞也因為這緣故而出現一詞多義的情況,包括:獻上(利27:28-29)、當滅絕(出22:20)、羅網(傳7:26)等意思。而三者中譯作「當滅絕」的情況在聖經中最為普遍。
[4] 有關《先知書選段》(Haftarah)的典故,請按此參考《妥拉》與《先知書選段》查經摘要文章的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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