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息日研經坊」(2025-9-27)《妥拉》與《先知書選段》利24:1-25:13、何14:6(原文14:7)及其後、耶11:16及其後查經摘要(作者:Herbert Chan)
圖為以色列博物館內的一座猶太會堂,其宗藏經櫃上的希伯來文寫著「要知道你站在誰的面前」;© Herbert Chan/Beit Midrash Yeshua)
今段《妥拉》經文(利24:1-25:13)記載了會幕裏點燈和換餅的吩咐、一宗褻瀆聖名而被治死的案件,以及安息年與禧年的條例。試討論:1)為甚麼要記載這宗被治死的案件?2)整段經文的不同記載之間有甚麼共通的主題?
簡介今段《妥拉》經文(利24:1-25:13)
今段《妥拉》經文(24:1-25:13)是接著23章的七個耶和華的節期之後所記的一些零碎的內容,包括:會幕運作的內容(點燈、換餅)、全書的第二件死亡事件(第一件為第10章亞倫兩個兒子之死),以及安息年與禧年的條例等。我們可把這些內容大致分為以下五段:
1. 純橄欖油和點燈的條例(24:1-4)
2. 安息日換餅的吩咐(24:5-9)
3. 褻瀆聖名的死亡事件(24:10-23)
4. 安息年的條例(25:1-7)
5. 禧年的條例(25:8-13)
1. 純橄欖油和點燈的條例(24:1-4)
利24:1 耶和華吩咐(וַיְדַבֵּ֥ר;說話)摩西說:
利24:2「你要吩咐(צַ֞ו;命令 imper.)以色列人,把那搗成的純橄欖油拿來給你,用以點燈,使燈經常(תָּמִֽיד)點著。
利24:3 在會幕中法櫃前的幔子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要在耶和華面前照管這燈。這要成為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חֻקַּ֥ת)。
利24:4 他要在耶和華面前經常照管純金燈臺上的燈。」
在利23章的耶和華節期條例之後,24:1-4記載了會幕裏的點燈條例。首先,24:1和24:2都出現的「吩咐」,其原文並不相同,前者是「說話」;而後者是「命令」,屬於上帝命令子民必須遵行的條例。另外,24:1-4的用詞,包括「吩咐」、「命令」、「經常」和「定例」等,都跟早前6-7章有關祭司職責所用的詞彙十分相似,形成文學結構上的平行。例如,24:2中「經常」一詞(原文 תָּמִֽיד tamid)亦見於「壇上的火要不斷(תָּמִ֑יד tamid)燒著」(6:13;原文6:6)和「如他們經常(תָּמִ֑יד tamid)獻的素祭」(6:20;原文6:13)。這些條例都是在教導祭司們應當怎樣恆常地營運會幕的事務。因此,當我們讀到24章時自然會提出一個問題:為甚麼作者(或編者)不把這些與會幕運作相關的條例一併放在6-7章,而要獨特地放在24章?筆者認為,這樣的安排反映出24章的這些條例在本質和功能上必然跟6-7章的獻祭條例有所不同!早前6-7章的內容主要關乎祭司的職責和福利,但24章提到「要祭司命令以色列民把點燈的橄欖油常常帶到會幕」的這個行動,其重點是涉及子民的參與,讓祭司與子民一同協調、彼此配搭事奉,作成會幕的工作。而這項獨特的條例和餘下四段經文也有著一個共通的主題(下文再述)。
2. 安息日換餅的吩咐(24:5–9)
利24:5「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每個用十分之二伊法。
利24:6 要把餅排成兩行,每行六個,供在耶和華面前的純金桌子上。
利24:7 再把純乳香撒在每行餅上,作為紀念,是獻給耶和華為食物的火祭。
利24:8 每個安息日,亞倫要把餅不間斷地(תָּמִ֑יד)供在耶和華面前(לִפְנֵ֥י יְהוָ֖ה)。這是以色列人永遠的約(בְּרִ֥ית)。
利24:9 這餅要歸給亞倫和他的子孫。他們要在聖處吃這餅,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這餅是至聖的,歸給他作永遠當得的份。」
24:5指子民除了定期要向祭司供應點燈的橄欖油,以維持會幕的運作之外,也要每星期向祭司供應細麵(幼細的麵粉),用以製作供桌上的餅(即陳設餅)。每個餅的分量為十分之二伊法(約4.6公斤),因此餅的體積其實頗大(外形可能像一個披薩那樣),大概可供給一個祭司兩日的食用[1]。24:7-8特別提及這些餅是用作紀念,就是透過把這些餅和供桌上的酒常常放在耶和華面前(參出25:29、37:16;民4:7),並每逢安息日更換,以紀念祂與子民所立的永約。由於古近東和聖經中的立約儀式,往往涉及立約雙方一同吃喝結交,所以24:9所描述的獻祭和祭司吃餅的行動,可代表著上帝和祂的子民每星期都記念雙方所立的西奈之約。簡單來說,整段24:1-9所記的,是祭司與子民同心協力地確保會幕的運作可以持續下去,藉此維繫與延續子民與上帝之間的關係。
3. 褻瀆聖名的死亡事件(24:10-23)
利24:10 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有一日他出去,到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裏爭吵。
利24:11 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詛咒,褻瀆了聖名。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裏。他的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利24:12 他們把這人收押在監裏,等候耶和華指示的話。
利24:13 耶和華吩咐摩西說:
利24:14 「把那詛咒的人帶到營外。凡聽見的人都要把手放在他頭上,全會眾要用石頭打死他。
利24:15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說:凡詛咒上帝的,必要擔當自己的罪。
利24:16 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處死;全會眾必須用石頭打死他。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聖名的時候必被處死。
利24:17 「打死人的,必被處死;
利24:18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利24:19 人若傷害鄰舍以致殘疾,他怎樣做,也要照樣向他做:
利24:20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使人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做。
利24:21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處死。
利24:22 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都依照同一條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利24:23 於是,摩西吩咐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詛咒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做了。
這件褻瀆上帝名字事件的開始,首先強調涉事人的身分:他只有母親是以色列人,父親則是埃及人(24:10),使這人的身分與在群體中的存在本身就帶有模糊性與張力。經文進一步指「有一日他出去,到以色列人中。」更反映出這人本身並非生活在以色列民的群體當中,為後續的衝突埋下伏筆。然後經文記載他和一個以色列人爭吵,並褻瀆了聖名(上帝的名[2])。這行為說明這個身分存疑的人,不但沒有敬畏上帝和愛鄰舍,甚至竟然不把上帝當一回事,情況十分惡劣!經文沒有記載這名褻瀆者的名字,但就記載了其母親與公公的名字分別為「示羅密(שְׁלֹמִ֥ית)」(帶有「平安」之意)和「底伯利(דִּבְרִ֖י)」(可解作「我的話」)。前者的意思較為正面,後者則較為中性(若「我的話」是指人的話語,則可能暗示自我中心,就如褻瀆聖名的人的情況;若指「上帝的話」,則具有敬虔意味)。無論如何,這人與以色列人爭吵和褻瀆聖名的行為與「平安」和「上帝的話」完全相違,他並沒有因其半個以色列民的身分而承傳敬畏上帝、愛神愛人的屬靈品格。經文刻意記載以色列民把他收監,等候耶和華的指示,這一細節恰恰相反地展現了以色列民對上帝判語的尊重,與這人的褻瀆行為形成了強烈的對比!而我們從上帝的審判可見[3],祂強調「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原則,最終命令把此人帶到營外,要全會眾用石頭打死他。這反映出褻瀆上帝之名的罪行,如同對上帝的攻擊甚或「謀殺」,因它否定了整個以色列民族存在的根基,所以全以色列民必須一同治死他,把這惡從他們中間除掉。最後,經文記載「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做了」,再次凸顯以色列民對上帝話語的順服和尊敬。
4. 安息年的條例(25:1-7)
利25:1 耶和華在西奈山吩咐摩西說:
利25: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對他們說: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地要休耕,向耶和華守安息。
利25:3 你們六年要耕種田地,六年要修整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
利25:4 第七年,地要守完全安息的安息年,就是向耶和華守安息。你們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整葡萄園。
利25:5 不可收割自然生長的莊稼,也不可摘取沒有修剪的葡萄樹上的葡萄。這年,地要完全安息。
利25:6 地在安息年所長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奴僕、使女、雇工,以及寄居在你那裏的外人作食物。
利25:7 所有的出產也要給你的牲畜和你地上的走獸作食物。」
25章像是回到了早前23章耶和華節期的吩咐,彷彿在延續有關「聖潔時間」的主題。不過,由於有24章的案件分隔,所以我們應該把25章的安息年和禧年的條例視為獨立的主題,而非耶和華節期的延伸,並重新探索其意義。時至今日,仍有部分以色列民按字面遵守安息年,停止農地上的耕種,並在農地上展示一塊「正在守安息年,不會耕種」的掛布。安息年的原理其實跟安息日的安排相仿,人在工作六年後在第七年安息,為上帝停下為自己而活的工作,把時間分別出來為上帝而活。近年也有牧者或信徒嘗試守安息年,例如暫停日常事奉或工作,為了上帝而去進修神學、探訪宣教士或親身前往宣教工場參與事奉等等。無論做法如何,這跟耶和華節期中的「聖潔時間」主題仍有一個重大的差別,就是安息年的時間長達一整年,所以人必須對上帝心存極大的信靠,就是即使放下全年的收入、讓地裏的出產給有需要的人取用、不為自己的利益和前途憂慮,仍願意選擇這條信靠之路,憑信心去倚靠上帝在未來一整年的供應!
5. 禧年的條例(25:8-13)
利25:8「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個七年。這就成為你的七個安息年,一共四十九年。
利25:9 七月初十,你要大聲吹角;這是贖罪日,你要在全地吹角。
利25:10 你們要以第五十年為聖年,在全地向所有的居民宣告自由。這是你們的禧年,各人的產業要歸還自己,各人要歸回自己的家。
利25:11 第五十年要作為你們的禧年。你們不可耕種,不可收割自然生長的莊稼,也不可摘取沒有修剪的葡萄樹上的葡萄。
利25:12 因為這是禧年,是你們的聖年;你們要吃地中自然生長的農作物。
利25:13「這禧年,你們各人的產業要歸還自己。
最後,25:8-13開始記載禧年的條例(下一段《妥拉》仍會延續這個主題)。根據25:8,禧年是每五十年一次,建基於七個安息年的周期(共四十九年)之後獨特的一年時間。可以說,禧年像是一個「超級安息年」,期間子民像安息年那樣不可作勞碌的工,也同樣要憑信心倚靠上帝的供應、不為自己而活。而安息年和禧年的分別,在於禧年更可讓子民贖回本來屬於自己的產業!也就是說,無論因甚麼原因而失去了地業(例如因窮困而賣地、或因敗仗而被佔領土地等),都能在禧年因著上帝的恩典而重獲祂起初所分配的那一份產業(當然,這條例要到《約書亞記》完成分地後才適用)。然而,這是預先給每個以色列民知道,他們每個人一生中都有一次「翻身」的機會。人即使在面對困苦、被欺壓,仍然可以因著禧年的到來而經歷一次人生的逆轉、平反與重新開始。因此,禧年對許多困苦的人來說是上帝大能的拯救,讓人從絕望的厄運中被扭轉過來,讓人生可以有一次重頭再來的機會!禧年的原文 יוֹבֵל yovel是「羊角」的意思,大概跟禧年是從每五十年的七月初十(即贖罪日)開始有關。這日除了是祭司要為全以色列民贖罪獻祭的重要日子,也是一個要大聲吹角,向所有以色列民宣告禧年的到來,宣告上帝對人施恩、拯救和釋放的大日子。總結今段《妥拉》中的安息年和禧年條例,都共同呼召人回到不用勞碌工作也得到糊口、完全倚靠上帝而活的生命狀態。這不禁讓人想起伊甸園的美好景況,也就是說,安息年和禧年是一個讓人嚐一嚐回到伊甸園的安排,使人得以稍為體會不用勞苦地為做工便能得吃,並能專注於與上帝建立親密關係、經歷祂同在的美好時光。
《先知書選段》(何14:6及其後、耶11:16及其後)與今段《妥拉》的聯繫
何14:6 他的嫩枝必延伸,他的榮華如橄欖樹,香氣如黎巴嫩的香柏樹。
何14:7 曾住在他蔭下的必歸回,使五穀生長,他們要發旺如葡萄樹,他的名氣如黎巴嫩的酒。
何14:8 以法蓮說:「我與偶像有何相干?」我應允他,顧念他:我如青翠的松樹,你的果實從我而來。
何14:9 智慧人必明白這些事,聰明人必知道這一切。耶和華的道是正直的,義人行在其中,罪人卻在其上跌倒。
第一段《先知書選段》來自《何西阿書》14:6及其後。何14章是全書的結束,其主題為呼籲以色列民回轉與悔改、離棄虛假的偶像與惡行,因為上帝應許要醫治他們的背逆、愛他們和賜他們力量等,並以樹木生長的圖像象徵他們必然得著新的生命、穩固與保護。在主題上,何14:6及其後的經文提及上帝對人的顧念(14:8)和祂對罪人的審判(14:9),這都與今段《妥拉》中上帝透過安息年和禧年看顧人,和審判褻瀆聖名的事件成了平行。而兩段經文在原文的詞彙上也有一些共通的連繫(見下表):
《妥拉》(利24:1-25:13) | 《先知書選段》(何14:6[7*]及其後) |
利24: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搗成的純橄欖(זַיִת)油拿來給你,用以點燈,使燈經常點著。 利25:6 地在安息年所長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奴僕、使女、雇工,以及寄居(תוֹשָׁ֣ב)在你那裏的外人作食物。 利25:10 你們要以第五十年為聖年,在全地向所有的居民(יֹשְׁבֶ֑י)宣告自由。這是你們的禧年,各人的產業要歸還(שׁוּב)自己,各人要歸回(שׁוּב)自己的家。 | 何14:6 他的嫩枝必延伸, 他的榮華如橄欖樹(זַיִת), 香氣如黎巴嫩的香柏樹。 何14:7 曾住(יָשַׁב)在他蔭下的必歸回(שׁוּב),使五穀生長, 他們要發旺如葡萄樹, 他的名氣如黎巴嫩的酒。 |
耶11:16 從前耶和華給你起名叫青橄欖樹,又華美又結好果子;如今他用一聲巨響點火在其上,枝子就折斷了。
耶11:17「原來栽培你的萬軍之耶和華已經說要降禍給你,是因以色列家和猶大家行惡。他們向巴力燒香,惹我發怒,是自作自受。」
第二段《先知書選段》來自《耶利米書》11:16及其後。耶11章的內容主要關乎揭露南國猶大違背與神立的盟約、因猶大的城鎮和耶路撒冷居民的不忠與偶像崇拜而招致神的審判(耶11:1-13),其中也同時包含著耶和華向百姓宣告責備(耶11:14-17),並描繪了先知受迫害的現實與神為約伸張公義的決心(耶11:18-23)。在主題上這與今段《妥拉》經文中褻瀆上帝聖名的以色列婦人兒子最終得到上帝頒佈「以眼還眼」的審判是個平行。而在原文的詞彙上,兩段經文也有一些共通的連繫(見下表):
《妥拉》(利24:1-25:13) | 《先知書選段》(耶11:16及其後) |
利24:2 「你要吩咐以色列(יִשְׂרָאֵ֗ל)人,把那搗成的純橄欖(זַיִת)油拿來給你,用以點燈,使燈經常點著。 利24:11 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詛咒,褻瀆了聖名(שֵׁם)。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裏。他的母親名(שֵׁם)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利24:16 褻瀆耶和華名(שֵׁם)的,必被處死;全會眾必須用石頭打死他。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聖名(שֵׁם)的時候必被處死。 利24:19 人若傷害鄰舍以致殘疾,他怎樣做(עָשָׂה),也要照樣向他做(עָשָׂה): 利24:23 於是,摩西吩咐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詛咒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做(עָשׂ֔וּ)了。 利25:10 你們要以第五十年為聖年,在全地向所有的居民宣告(קָרָא)自由。這是你們的禧年⋯⋯ | 耶11:16 從前耶和華給你起(קָרָא)名(שֵׁם)叫青橄欖樹(זַיִת),又華美又結好果子;如今他用一聲巨響點火在其上,枝子就折斷了。 耶11:17 「原來栽培你的萬軍之耶和華已經說要降禍給你,是因以色列(יִשְׂרָאֵ֜ל)家和猶大家行(עָשׂ֥וּ)惡。他們向巴力燒香,惹我發怒,是自作自受。」 |
試討論:1)為甚麼要記載這宗被治死的案件?2)整段經文的不同記載之間有甚麼共通的主題?
1)按照經文的敘述和用詞,這宗被治死的案件強調一個身分模糊且沒有融入以色列群體的人,往往缺乏對上帝應有的敬畏和尊崇,容易出現褻瀆上帝聖名、與其他以色列民產生衝突的情況。從上帝的判詞和要求可見,所有子民都要參與除掉對祂不敬的人。因此,我們可理解為上帝要藉此塑造子民群體的共同價值觀、清晰的上帝子民身分認同,以及一致敬畏和尊崇上帝的立場。可以說,上帝要子民清楚知道祂是他們的王(出15:18),當中絕不能容許有一些像現今流行的尊重彼此不同、大愛包容、模稜兩可地看待上帝的立場和態度!在古代得罪王的結果往往會被判死刑,而按照上帝的判詞,褻瀆上帝的罪惡就是等於「謀殺」祂一樣,因為這是意圖摧毀人對上帝應有的尊重和順服,破壞整個群體與上帝之間的關係!因此,《利未記》記載這案件的目的,是要讓無論外人或子民,既然進入上帝子民的群體,就必須懂得尊崇上帝——這位住在他們中間的王!對今天的我們來說,如果我們自稱為上帝的子民、並有聖靈的同在,就必須認清「祂是王」的這個身分,並承認祂是當得我們全然的敬畏與尊崇。我們不可再以為信仰是可有可無、無需太認真看待的事。反之,我們應當時刻對上帝心存莫大的敬畏,並透過我們的言行、心志和每一個決定,務必讓上帝常常得著祂當得的尊榮!
2)整段經文分為五個部分,表面上彼此獨立無關,但其實它們之間有著一個重要的共通點。首先,純橄欖油和點燈的條例(24:1-4)關乎會幕裏的燈是否時刻亮著,而這意味著上帝住在其中(正如家裏有人才會點燈一樣)。換句話說,子民和祭司持續供應和準備點燈的油,就是要讓整個群體意識到:上帝一直住在他們的會幕中!而安息日換餅的吩咐(24:5-9),同樣是代表著上帝時刻都活在他們當中(所以才需要每星期按時換餅),並透過每星期的獻祭和吃餅去記念和維繫這份立約的關係(就如一個家庭定期開飯可代表著這個家裏是有人和關係的存在)!可以說,這兩段條例的經文,都深深地表達出子民與祭司必須時刻意識到上帝是真實地與他們同在,並且就住在他們中間。至於褻瀆聖名的死亡事件(24:10-23)就如上文已論述的那樣,強調子民必須時刻敬畏上帝,以祂為王。相反,當有人不把上帝視為真實同在的主,或不把上帝當一回事,就會很容易出現褻瀆上帝的情況(正如這案件所示)!所以,這段經文同樣跟是否確信上帝是真實地住在子民中間有關。最後,安息年(25:1-7)和禧年(25:8-13)的條例,更加是對信心的深度考驗。因為遵行這些條例意味著一整年(如果是禧年的話甚至是數年)都不為自己的生活和利益打算,不計較自己地裏的出產多少,而是單單憑著信心倚靠上帝的供應去生活。所以,假如不是真確地深信上帝的同在和信實的看顧,根本就沒有人可活出這樣的條例!所以,今段《妥拉》的五段經文表面上看似毫不相干,但其實它們都指向人必須要當上帝是一回事、要深信上帝的真實存在,祂時刻都住在子民中間。
結語:活在永生上帝的面前
今段《妥拉》經文(利24:1-25:13)包含了五段記載:1)純橄欖油和點燈的條例、2)安息日換餅的吩咐、3)褻瀆聖名的死亡事件、4)安息年的條例、5)禧年的條例。它們每一段都看似互不相干,然而透過上述對經文的詳細分析和拆解,我們可以看到全部經文都指向同一個重要的核心:「要時刻意識到上帝就住在我們中間,我們是活在永生上帝的面前!」
今天為何我們中間會有人繼續不斷放縱自己得罪上帝?為何會有人視參與教會聚會是可有可無?為何會有人出席聚會時經常遲到早退?這些景況豈不都在反映出信徒沒有把上帝當一回事、沒有當上帝真實存在、或在參與聚會時沒有當上帝是整個聚會的主角?我們既然相信上帝已經透過主耶穌拯救了我們,並賜下了聖靈的同在,我們就必須時刻警醒,知道自己是活在永恆主的面前,祂是我們生命中的王,我們必須常常對這位王發出一份深深的敬意和尊崇!盼望透過今段《妥拉》經文所記載的條例和故事,能讓我們更深體會到上帝是一位已經進入我們生命裏的君王,以致我們每一個屬於祂的子民,都應當時刻對主心存一份極大的敬畏和尊崇!阿們。
[1]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Anchor Bible Commentary.
[2] 十誡中第三誡「不可妄稱上帝的名」(出20:7),並沒有清楚指出犯罪的刑罰。而且這裏的問題是褻瀆上帝,情況比妄稱應更為嚴重,所以子民要另外等候上帝的判刑。
[3] 這人的母親源自「但」支派,而「但(דָּן)」的意思正正就是「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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