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息日研經坊」(2024-07-27)《妥拉》與《先知書選段》利4:1-35;結18:4-17查經摘要(作者:Herbert Chan)
左圖為會幕畫像,來自網上;右圖為會幕立體圖,來自 Leen Ritmeyer, The Quest revealing the Temple Mount in Jerusalem。
今段《妥拉》經文(利4:1-35)主要記載《利未記》五個祭當中的贖罪祭條例,以下是今次查經的討論問題:
試分享今次的《妥拉》有關贖罪祭的經文(利4:1-35)及《先知書選段》的經文(結18:4-17)帶給你甚麼屬靈的提醒?
簡介今段《妥拉》經文(利4:1-35):
在《利未記》一開始記載的獻祭條例中,繼上次討論過[1]的燔祭、素祭和平安祭之後就是贖罪祭(4:1-5:13)。今次的《妥拉》查經我們會先查考部分贖罪祭的經文(4:1-35),經文大綱如下:
A. 受膏祭司的贖罪祭(4:1-12)
B. 全會眾的贖罪祭(4:13-21)
C. 官長的贖罪祭(4:22-26)
D. 百姓的贖罪祭(4:27-35)
A. 受膏祭司的贖罪祭(4:1-12)
利4:1 耶和華吩咐摩西說:
利4: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說:若有人無意中犯罪(תֶחֱטָ֤א),在任何事上犯了一條耶和華所吩咐的禁令,
利4:3 或是受膏的祭司犯了罪(יֶחֱטָ֖א),使百姓陷在罪裏,他就當為自己所犯(חָטָ֜א)的罪(חַטָּאתוֹ֩),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חַטָּאָה)。
自從「耶和華從會幕中呼叫摩西,吩咐他說」(1:1)之後,這裏記載耶和華再次「吩咐摩西說」(4:1),代表著一個新段落的開始(難怪早期拉比以此來把《妥拉》的經文分段)。第四章一開始記載的是贖罪祭的條例,其性質的確有別於之前的燔祭、素祭和平安祭,其中最不同的是,以色列民必須「強制性」地執行有關的條例,而不像之前三種自願性的獻祭。換言之,除非你不是上帝的子民,否則子民是沒有自行選擇的餘地!留意4:2-3其中多次重複出現罪(חָטָא chataʾ)這個字,它在希伯來原文的意思和觀念是指「不中目標」,就是跟「律法(或譯:妥拉)תֹּרָה torah」是要使人命中上帝心意的意思剛好相反。「罪」帶領人離開上帝的計劃、違背祂的旨意,讓人與祂疏遠和產生隔閡。而正正因為犯罪的結果會導致人遠離上帝、不能親近祂,所以上帝必須讓祂的子民嚴肅處理,以修補和祂之間的立約關係,而方法就是透過獻贖罪祭。
利4:4 他要把公牛牽到會幕的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利4:5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那裏。
利4:6 祭司要把手指蘸在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利4:7 又要把一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個翹角上,再把公牛其餘的血全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底座上;
利4:8 又要取出這頭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肪,就是包著內臟的脂肪和內臟上所有的脂肪,
利4:9 兩個腎和腎上的脂肪,即靠近腎兩旁的脂肪,以及肝上的網油,連同腎一起取下,
利4:10 正如從平安祭的牛身上所取的,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壇上。
利4:11 但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以及頭、腿、內臟、糞,
利4:12 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清潔的地方倒灰之處,放在柴上用火焚燒。
贖罪祭可分為四種情況,而上述4:4-12記載的是第一種,就是當有一個人或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裏(4:2-3)。這是所有犯罪的情況中最嚴重的一種,因為單單因一人的罪就已經使全會眾陷在罪裏(這樣的情況在《聖經》中最先出現就是不久之後的「拿答和亞比戶事件」,見10:1-5)。而在這種情況下,贖罪祭的條例要求犯罪的人宰殺一頭無殘疾的公牛來代贖全會眾的罪污,其獻祭的條例主要可分三部分執行:
1. 宰公牛,用血去潔淨會幕裏的幔子、香壇,並會幕外的燔祭壇(4:5-7)
首先,獻祭的祭牲是一頭無殘疾的公牛。從之前我們查考燔祭的經文時已討論過,公牛是代價最大、要求最高的獻祭祭牲[2], 而「無殘疾」更加是所有獻祭祭牲的基本要求,因為人必須把最好的獻給上帝,否則就是對上帝的不敬。至於為甚麼要灑血,並且要在會幕裏面?「灑血」在人的角度來看是難以理解的,因為這會讓上帝的居所(會幕)變得骯髒和腥臭(正如不會有人想塗污自己的家居,或使之發出惡臭⋯⋯),但如果我們反過來看或會更易明白:假如祭司或全會眾得罪上帝,但卻不灑血獻贖罪祭的話會有甚麼後果?那就是當有祭司親近上帝的時候,那祭司必定因為不潔而被上帝擊殺而死亡[3],結果會幕同樣要遭血灑!故此,獻祭者必須按手在贖罪祭的祭牲上,就是透過牲口的流血犧牲去代替獻祭者自己本來要付上的生命代價[4]。換言之,犯罪使人不潔,不能親近聖潔的上帝,所以上帝必須讓人透過贖罪祭、代贖牲口的犧牲去換來可再次親近上帝的機會,也就是使人從罪的不潔中得以重新進入與上帝聖潔匹配的狀態。當中幔子、香壇、燔祭壇在會幕中都是讓人親近或靠近上帝的途徑(見下表):
會幕物件 | 功能(為何與親近上帝有關) | 潔淨的方法 |
幔子 | 大祭司踏入至聖所必須穿過幔子,這是面見上帝之最後一道門。 | 用祭牲的血彈幔子七次(七有完全的意思,寓意著完全的潔淨)。 |
香壇 | 在進入至聖所時大祭司必須燒香讓煙雲遮蓋自己,免被上帝擊殺。(參16:13) | 把一些血抹在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寓意整個香壇都被潔淨)。 |
燔祭壇 | 燔祭壇是燒祭物之處,藉此把祭牲、祭物獻給上帝。 | 把公牛其餘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裏(寓意整個燔祭壇都被潔淨)。 |
2. 在燔祭壇獻上公牛的兩個腎和附近的脂肪(4:8-10)
4:9 兩次提及要把「腎」獻上給上帝,這在中文的理解上實在是無從稽考,但按照《聖經》所記載的古代猶太文化觀念,其意思是清晰可見的。
耶17:9 「人心(הַלֵּ֛ב)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
耶17:10 我——耶和華是鑒察人心(לֵ֖ב),考驗人肺腑的(כְּלָי֑וֹת),要按各人所行的和他做事的結果報應他。」
詩26:2 耶和華啊,求你察看我,考驗我,熬煉我的肺腑(כִלְיוֹת)心腸(וְלִבִּֽי)。
詩139:13 我的肺腑(כִלְיֹת)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編織我。
《利未記》中「腎」的希伯來原文 כִּלְיָה kilyah 在其他經文中往往被翻譯為「肺腑」,並且經常與「心/心腸」(לֵב leb)一詞平行,兩者同樣是用來比喻人的心思意念、最深層的內心想法和動機。所以筆者估計,在贖罪祭中經文特別重複指要獻上「腎/肺腑」就是寓意人要在上帝面前獻呈一顆謙卑、回轉悔改的心,因為憂傷痛悔的心,主必不輕看(參詩51:17)。
3. 把公牛的其餘部分搬到營外清潔的地方倒灰之處焚燒(4:11-12)
接著,公牛的其餘所有部分都不能在燔祭壇獻上給上帝又或是供祭司食用,它們必須被帶到營外一個清潔的倒灰之處焚燒。「營外的倒灰之處」是以色列民在生活中離開以會幕為中心最遠的地方,寓意著那是被棄絕、與上帝隔絕的意思。可以說,這寓意著贖罪祭牲的公牛代替了獻祭者去承擔所有的罪污,並要從上帝和祂的子民的關係中被除掉和棄絕。
B. 全會眾的贖罪祭(4:13-21)
利4:13 「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
利4:14 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利4:15 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利4:16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利4:17 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幔子彈血七次,
利4:18 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裏。
利4:19 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
利4:20 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
利4:21 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贖罪祭的第二種情況名為「會眾的贖罪祭」(4:21),關乎全會眾一起犯罪得罪了上帝的情況,這僅次於因一人就使全會眾犯罪的第一種情況,但其影響和結果跟第一種情況是類同的,都涉及全民犯罪,不能親近上帝(這樣的情況在《聖經》中例如有「什亭行淫」的事件,見民25:1)。
由於這第二種情況的贖罪祭與第一種情況的影響性相同(全會眾犯了罪),所以其條例所要求的做法基本上跟第一類的情況完全一致,同樣是以無殘疾的公牛為祭牲,並按照上述提及過的三個程序來處理。(另參民15:22-29)
C. 官長的贖罪祭(4:22-26)
利4:22 「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上帝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利4:23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
利4:24 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
利4:25 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裏。
利4:26 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贖罪祭的第三種情況關乎官長的個人犯罪,然而由於官長作為民中的領袖,其罪也可能會對部分以色列民造成一定的影響,也有可能使其他人犯罪,故此這種情況的贖罪祭按次序是排在第一和第二種情況之後(全民性影響),並在接著第四類關乎平民犯罪的情況之前。這第三種情況的贖罪祭,其條例所要求的做法並無之前第一種和第二種條例那樣嚴苛,主要只包括以下兩部分:
1. 宰公山羊,用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裏(4:25):首先祭物的要求從最昂貴的公牛降低為公山羊(但仍然是要無殘疾的;4:23),並且不用把祭牲的血帶進會幕去潔淨幔子或香壇,只需要潔淨燔祭壇就已足夠。
2. 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4:26):不光是祭牲的「腎」和附近部位的脂油,就是整頭祭牲的所有脂油也要獻在燔祭壇上,而且這裏指要像平安祭那樣處理,意思就是祭肉是可以食用,而不需被帶到營外倒灰之處全部焚燒。不過按往後的條例可見,這情況的贖罪祭的祭肉只能供祭司食用,獻祭者是不能吃的。(6:26、29)
D. 百姓的贖罪祭(4:27-35)
利4:27 「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利4:28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
利4:29 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利4:30 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裏,
利4:31 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利4:32 「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
利4:33 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
利4:34 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裏,
利4:35 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最後第四種情況的贖罪祭是關乎一般以色列平民的犯罪,這是四種得罪上帝的情況中程度最輕的一種,其贖罪祭條例所要求的做法大致上跟第三種情況(官長的贖罪祭)相約,同樣不用把祭牲的血帶進會幕,也不用把祭牲的多個部位帶到營外倒灰之處焚燒。而兩者主要的不同只在對祭牲的要求上,平民的贖罪祭祭牲可降低要求為無殘疾的母山羊(4:28)或母綿羊(4:32)。
可以說,從當時社會上最高階層、影響力最大的祭司,到最低階層的一般平民百姓,上帝都不希望與他們隔絕,就是要透過贖罪祭的條例,讓每一個上帝的子民都能有機會修補與祂的關係,能夠從罪中得以潔淨而可再次親近祂!
《先知書選段》結18:4-17與今段《妥拉》的關聯
(有關《先知書選段》的由來,可按此參考)
結18:4 看哪,所有的生命都是屬我的;父親的生命怎樣屬我,兒子的生命也照樣屬我;然而犯罪的(הַחֹטֵ֖את),他必定死。
結18:5「人若是公義,行公平公義的事:
結18:6 未曾在山上吃祭物,未曾向以色列家的偶像舉目;未曾污辱鄰舍的妻,也未曾在婦人的經期間親近她;
結18:7 未曾虧負人,而是將欠債之人的抵押品還給他;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把食物給飢餓的人吃,把衣服給赤身的人穿;
結18:8 未曾向人取利息,也未曾索取高利,反倒縮手不作惡,在人與人之間施行誠實的判斷;
結18:9 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按誠實行事;這人是公義的,必要存活。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結18:10 [10-11] 「他若生了兒子,兒子作強盜,流人的血,作父親的雖然未犯此過,兒子卻對弟兄行了以上所說的惡,在山上吃祭物,污辱鄰舍的妻;
結18:12 虧負困苦和貧窮的人,搶奪別人的物件,不歸還抵押品,卻向偶像舉目,做可憎的事;
結18:13 向人取利息,索取高利,這人豈能存活呢?他不能存活。他因做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血要歸到自己身上。
結18:14 「看哪,他若生了兒子,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他見了,卻不照樣去做;
結18:15 他未曾在山上吃祭物,未曾向以色列家的偶像舉目,未曾污辱鄰舍的妻;
結18:16 也未曾虧負人,未曾取人的抵押品,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把食物給飢餓的人吃,把衣服給赤身的人穿,
結18:17 縮手不害困苦人,未曾向人索取利息或高利;反倒順從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如此,他必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
《以西結書》的背景關乎南國猶大的亡國被擄,而今次的《先知書選段》(結18:4-17)主要指出上帝不會叫孩子承受父親的罪責,而是按一個人本身的行為去作判斷,意思就是指每一個人所犯的罪,上帝都會公義地讓當事人自己承擔!這對被擄之後的第二代子民而言是個安慰和鼓勵,因為他們並不用擔心要承受因上一代子民犯罪而要繼續承受他們所帶來的刑責,上帝會公平地按照他們的行為來作出公義的審判和保障,變相鼓勵他們只要立志悔改,活出美好的行為和見證,就能修復與上帝的關係。當中與今段《妥拉》經文的關聯是兩者都關乎「除掉罪惡、與上帝和好、再次親近祂」的主題,並且兩段經文在希伯來原文的用詞上都有著明顯的平行(見下表)。
《妥拉》(利4:1-35) | 《先知書選段》(結18:4-17) |
利4: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說:若有人(נֶ֗פֶשׁ nephesh;性命)無意中犯罪,在任何事上⋯⋯利4:3 或是受膏的祭司犯了罪(יֶחֱטָ֖א),使百姓陷在罪(חַטָּאת)裏,他就當為自己所犯的罪(חָטָ֜א),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חַטָּֽאת)。 | 結18:4 看哪,所有的生命(הַנְּפָשׁוֹת֙【複數】)都是屬我的;父親的生命(נֶפֶשׁ)怎樣屬我,兒子的生命(נֶפֶשׁ)也照樣屬我;然而犯罪的(הַחֹטֵ֖את)⋯⋯結18:14 「看哪,他若生了兒子,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חַטֹּ֥את),他見了,卻不照樣去做; |
利4:3 ⋯⋯他就當為自己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הִקְרִ֡יב)耶和華為贖罪祭。 利4:14 他們一知道犯了罪,就要獻(הִקְרִ֨יבוּ)一頭公牛犢為贖罪祭,牽牠到會幕前。 | 結18:6 未曾在山上吃祭物,未曾向以色列家的偶像舉目;未曾污辱鄰舍的妻,也未曾在婦人的經期間親近(יִקְרָֽב)她; |
利4:8 又要取出這頭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肪,就是包著(מְכַסֶּ֣ה)內臟的脂肪和內臟上所有的脂肪, | 結18:16 ⋯⋯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把食物給飢餓的人吃,把衣服給赤身的人穿(כִּסָּה), |
利4:13「以色列全會眾若犯了錯,在任何事上犯了一條耶和華所吩咐的禁令,而有了罪,會眾看(עֵינֵ֖י)不出這隱藏的事; | 結18:6 未曾在山上吃祭物,未曾向以色列家的偶像舉目(עֵינָי);⋯⋯ 結18:15 他未曾在山上吃祭物,未曾向以色列家的偶像舉目(עֵינָי),⋯⋯ |
今段《妥拉》經文(利4:1-35)與《先知書選段》的經文(結18:4-17)所帶出的屬靈提醒
雖然表面上《利未記》的獻祭條例看似冗長乏味,與我們外邦信徒無關,但其背後所反映的屬靈意義十分豐富,並可讓我們更深刻認識和體會基督的救贖恩典。以下筆者嘗試列出七個今段經文所帶出的屬靈提醒:
1. 作為上帝的子民必須面對和處理自己的罪,不能逃避。這不是自願性,而是強制性的。
設立贖罪祭的原意是為要讓屬上帝的子民不會因為無意的犯罪而破壞了和上帝的立約關係,就是當人犯罪和不潔的時候,不能走到聖潔和公義的上帝面前親近祂(因為在罪中走近祂的結果就是死亡;參10:1-2),但現在子民只要順服遵行贖罪祭的條例,就可以解決犯罪的問題,再一次親近上帝了。而贖罪祭的條例屬強制性,反映上帝十分看重子民的聖潔狀態,不容許屬祂的子民對罪惡置之不理、得罪了上帝仍然視而不見。這提醒我們既然有上帝子民的身分,就不能輕看任何得罪上帝、違背上帝心意的情況,無視罪惡或對得罪上帝不以為意等等。我們必須認真面對自身和所屬群體所犯的罪,學習快快認罪、悔改、為罪人代求,並有智慧地懂得遠離容易讓自己跌倒犯罪的誘惑和陷阱,時刻致力追求聖潔,樂於與上帝時刻保持一份和好與親密的關係,讓自己常處於一種討上帝喜悅、無愧地親近祂的屬靈狀態。
2. 贖罪祭只處理無意的犯罪:上帝不饒恕刻意得罪祂、放縱行惡的人!
經文多處指出贖罪祭所處理的全是無意、是誤犯的罪(4:2、14、22、27),也就是說,贖罪祭的條例並不適用於刻意得罪上帝的情況。換言之,明知故犯的人是不能得到上帝的寬恕或接納,祂並無提供任何簡便可行的方法去解決蓄意犯罪的問題,以致容讓祂的子民肆意得罪祂或得罪鄰舍(子民只能透過謙卑悔改,承認自己其實是一時之錯,才有機會得到上帝的接納與寬恕[5])。這提醒我們不要刻意犯罪得罪上帝、不要放縱自己、不要測試上帝願意饒恕人的底線⋯⋯雖然我們各人都有機會偶然因軟弱而被過犯所勝、因無知或在壓力底下而犯錯、不小心失腳跌倒等等,但我們切記,不要以為反正都已經犯了錯,於是索性對生命中的罪置之不理、乾脆繼續活在罪中,而不嘗試悔改回轉去尋求主的寬恕,像第一任以色列王掃羅那樣,最終被罪和惡念完全吞噬,失去了上帝的同在。盼望我們靠著聖靈的帶領和提醒,不去刻意得罪上帝,讓聖靈擔憂,而要為著愛上帝和愛鄰舍的緣故努力不去犯罪。
3. 同樣是犯罪,屬靈的領袖比地上的領袖所帶來的影響更為嚴重!
從祭牲以及贖罪祭條例的要求來看,四種贖罪祭的情況是按照其影響力來排序的。祭司作為屬靈的領袖,其犯罪的影響性自然比地上作行政或管理的官長更為嚴重。這提醒我們越高的崗位、越大的權力就會帶來越大的責任!一方面我們必須更多為在上位的人禱告,尤其是守望屬靈群體的領袖(包括牧者、傳道人、宣教士等),另一方面也要提醒我們自己,事奉主的人是要按崗位承受更大的責任、問責和罪責,我們必須認真留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明白從事奉崗位而獲得的權責以及其影響性。我們要知道自己所犯的錯很可能不單單影響了自身,也會影響其他的主內肢體(例如錯誤的言行榜樣、與真理不符的教導和價值觀,會很容易教壞下一代的信徒)。所以,作屬靈領袖的,就更不可以犯罪,並要活出應有的、美好的生命見證!
4. 群眾的犯罪比個人的犯罪更為嚴重!
如上所述,四種贖罪祭的情況是按照影響力來排序的,全體犯罪的嚴重程度和影響性遠比個人犯罪的影響程度更大。然而,現今信徒受世界的個人主義和後現代的多元包容文化影響,往往缺乏群體一同得蒙上帝悅納的觀念,就是在屬靈上我們容易往往只顧做好自己,很少理會其他信徒或其他堂會與機構。事實上,上帝看重整體信徒是否聖潔遠較我們是否獨善其身地蒙主悅納更為重要,因此我們不要只顧保全自己,覺得其他信徒的事與自己無關,其實我們都需要彼此守望和看顧(林前12:25、來10:24),學習為軟弱的人分擔痛苦和需要(林後1:7、加6:2)。我們應當更多關心信仰群體的整體屬靈情況、學習關心自己教會以外的基督教圈子、為整體信徒的問題認罪代求。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當多留意自己的言行,注意會否因自己個人的罪和對人缺乏愛等等而影響了整個信徒群體,或是受多元包容的文化影響而不去指出信仰中的歪理,以致包容了其他得罪上帝的聲音和立場。求主幫助我們既要有愛群體的心,也要有智慧、真理和勇氣去判別,能對不同的情況作出適切的回應。
5. 贖罪必須透過犧牲生命才能達成,因此我們必須感謝主為我們犧牲祂自己的性命,為要救贖我們和除掉罪對我們的影響力!
無論是哪一類情況的贖罪祭,都必須透過獻上一頭無殘疾的祭牲,就是要犧牲無辜的去代替有罪的人才能達致贖罪的果效。而主耶書亞(主耶穌)的犧牲,正正就是以自己無罪的生命代替了我們有罪的生命,因此我們必須為此十分感恩,並明白主的犧牲所帶來與上帝和好的原則,是建基於贖罪祭的條例。不但如此,主耶書亞本是上帝的兒子,是更美的祭司和更美的祭物,祂的一次犧牲和獻上,就已經足以代替我們成就了這個永恆和完美的贖罪祭,以致我們能夠因著他而永遠得以親近上帝!(參來7:27、9:11-14、12:24)
6. 贖罪祭中對祭物的處理步驟,寓意我們向上帝認罪、痛悔,並以行動去表明願意棄絕罪惡!
全部四類的贖罪祭,除了都要獻上「腎」(寓意「謙卑悔改的心」),也會在會幕的物件上留下血跡,也就是每一次當有人犯罪就會留下一個記號!尤其是灑在幔子上的血,如果是祭司自己所犯的罪所致,相信每一次祭司進入會幕事奉、當大祭司進入至聖所面見上帝之前,都會從幔子的血跡看見、想起過去的罪污而愧疚。這提醒我們不要再犯罪,別讓這些記號越記越多、越記越深,即使上帝已饒恕和不再追究,我們也應當不去留下更多得罪祂、使祂難過的痕跡。另外,獻公牛的贖罪祭需要把全公牛帶到營外倒灰之處,這也提醒我們要棄絕、戒除所有得罪上帝、使上帝難過的事物、言行和習慣,並要用實質的行動去證明自己已悔改回轉的心。
7. 如果連祭司的罪都可以獲得上帝的赦免,更何況是平民百姓,和我們這些外邦信徒?
今段《妥拉》經文列出了贖罪祭的四種情況,當中涵蓋所有不同社會階層的以色列民(祭司、官長、平民)和不同程度的影響性(一個人讓全體犯罪、全體一起犯罪、個人的犯罪),好讓不同的人所犯不同情況的罪(不包括蓄意的犯罪)都能透過贖罪祭得以解決,而且經文多次重複指出「必蒙赦免」(4:20、26、31、35),就是要說明上帝所定的贖罪祭條例是有效的,並涵蓋所有階層的人和處境,所以不論我們是甚麼身分、犯了甚麼程度的罪,千萬不要以為在上帝面前已經沒有出路,我們不應因為犯了罪就逃避祂、遠離祂,出現不再參與聚會等的情況。只要我們願意謙卑、認罪、悔改,上帝必定能饒恕和重新接納我們再次去親近祂的!畢竟我們主基督的贖罪祭比牲口的獻祭更美,是一次就永恆有效的。而如果連祭司犯罪尚且能得蒙上帝的寬恕,更何況是平民百姓,和我們這些外邦信徒?因此,我們必須深信上帝所定的條例是為著子民的好處,我們只要肯認罪悔改,無論過去我們犯了多少罪和多大的罪,也沒有一樣是基督的血所不能潔淨和代贖的,我們不要再因為自己過去曾犯的罪而繼續自怨自艾,被魔鬼欺騙以為我們不能再與上帝親近!
結語:信徒要立志過不犯罪的生活
今段《妥拉》的經文列出了贖罪祭的四種情況,各種情況的條例背後加起來可反映出上帝設立贖罪祭的心意和當中的多個屬靈意義,筆者在上文列出了其中七點:1)不可對罪置之不理、視而不見,讓罪蠶食我們與上帝之間的關係;2)不可刻意犯罪得罪上帝,因為蓄意犯罪是無法用贖罪祭來得蒙寬恕的;3)更多守望屬靈領袖並明白上帝對事奉者的要求與問責,常常帶著敬畏的心謹慎地事奉;4)不要只顧自己,也要顧及其他人和整個信仰群體可一同蒙主悅納;5)要常常為主透過犧牲自己成了我們的贖罪祭牲而感恩;6)要立志棄絕、遠離和戒掉得罪上帝的習慣和東西;7)要確信主赦罪的大能和所成就的贖罪祭,只要我們肯謙卑認罪、立志悔改回轉,沒有罪是主基督所不能代贖的。這些明白都能豐富我們對上帝心意和對基督犧牲救贖我們的認識。但最重要的,是我們不單單在頭腦上認識這些,而是既明白到贖罪祭的屬靈意義和涵蓋性反映了上帝不想人犯罪、不想我們因為罪而與祂有了阻隔的話,那麼我們也必須盡我們的努力去維持這份立約的關係,不去犯罪!求聖靈提醒我們,在我們軟弱被過犯所勝的時候,知道只要存謙卑痛悔的心去求主寬恕和立志悔改回轉,主必不輕看,但同時我們也要靠著聖靈的能力,努力過聖潔不犯罪的生活、不去放縱自己得罪祂、不去試探主愛我們的底線、不把自己放在有機會得罪主的處境裏(學習有智慧地離開)。因為我們既然作為信徒,就必須要珍惜與主的關係、學習顧及主的感受、為著愛上帝和愛鄰舍的緣故,謹言慎行,立志過不犯罪的生活!
[1] 參《妥拉》與《先知書選段》查經摘要〈利1:1-3:17;彌6:9-7:8、賽48:12-49:3、43:21及其後:你到底有多想親近主?〉
[2] 同上。
[3] 參利10:1-2以及有猶太傳統指公元30年起(耶穌死後)所有進入至聖所的大祭司都全部被上帝擊殺了。
[4] 見註1的文章中在解釋燔祭的經文時討論有關「按手」背後所代表的「遮蓋」的含意。
[5] 參Jacob Milgrom, Anchor Bible Commentary, Leviticus 1-16, 319(另參50、3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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