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息日研經坊」(2025-5-10)《妥拉》與《先知書選段》利18:1-30、耶10:2-10、賽40:18及其後查經摘要(作者:Herbert Chan)
相中右圖為父母獻兒女給摩洛的情境(原圖來自 wikicommon)
今段《妥拉》經文(利18:1-30)進入《利未記》的中間部分,主要涉及聖潔的道德層面,記載一些不可露親人的下體、不可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等的條例。這些對現今的信徒來說,有甚麼屬靈意義和應用?
簡介今段《妥拉》經文(利18:1-30)
《利未記》18-20章是全書的中間部分,當中呈現一個倒影結構,而19章則成為全書的核心部分:
A. 不可露親人的下體、不可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利18章)
X. 有關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愛人如己的教導(利19章)
A’. 不可與摩洛行淫、不可行姦淫等條例的刑罰(利20章)
利18章所提及的內容:不可露親人的下體、不可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等,都與不可姦淫、不可拜偶像等十誡中重要的吩咐有關,涉及上帝與子民立約內容的細節。當以色列民遵行這些吩咐,就把自己從外邦列國中分別出來歸給上帝,被祂模造成為一群聖潔的子民,成為上帝在地上的見證人,參與建立天國。以下是18章的經文大綱,可分為四段[1]:
1. 勸告避免外邦人的習俗(18:1-5)
2. 一份被視為近親繁殖(亂倫)的名單(18:6-18)
3. 其他迦南的習俗(主要是性方面的偏差)應予以避免(18:19-23)
4. 警告忽視這些條例的後果(18:24-30)
1. 勸告避免外邦人的習俗(18:1-5)
利18:1 耶和華吩咐摩西說:
利18: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對他們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利18:3 你們不可做你們從前住埃及地的人所做的,也不可做我要領你們去的迦南地的人所做的。你們不可照他們的習俗行。
利18:4 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謹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利18:5 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典章;遵行的人就必因此得生。我是耶和華。
第一段18:1-5帶出整個18章有關如何分別為聖作上帝子民的主題,就是要以色列民不可跟隨過去住埃及地時的習俗,也不可效法將來他們所要進入的迦南地的習俗而行。猶太拉比指出18:3所指的「習俗」不單單是有關禁止拜偶像的條例(因為過去已經有其他相關的條例,例如十誡)[2],而是泛指不可跟隨所有外邦人慣常的社會風俗和傳統的做法。留意「習俗(חֻקָּה chuqqah)」的希伯來原文動詞 חָקָה chaqah 帶有雕刻、塑造、刻劃等意思,反映透過持守或跟隨這些「習俗」,會塑造和刻劃出一個人的生命!難怪上帝吩咐子民不可隨從這些異邦文化的習俗,卻要遵行祂的典章、謹守祂的律例(18:4-5),留意其中「律例(חֻקָּה chuqqah)」一詞的希伯來原文其實與「習俗」完全相同!換句話說,上帝要祂的子民按照其所定的「習俗」(「律例」)而不是世界的「習俗」而活,好叫我們被塑造和刻劃成為祂所期望的生命!
2. 一份被視為近親繁殖(亂倫)的名單(18:6-18)
利18:6 「任何人都不可親近骨肉之親,露其下體。我是耶和華。
利18:7 你父親的下體,就是你母親的下體,你不可露;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利18:8 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就是你父親的下體。
利18:9 你姊妹的下體,或是同父異母的,或是同母異父的,無論生在家或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利18:10 不可露你孫女或外孫女的下體,因為她們的下體就是你自己的下體。
利18:11 你繼母為你父親所生的女兒是你的姊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利18: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利18: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利18:14 不可露你叔伯的下體,不可親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叔母、伯母。
利18:15 不可露你媳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利18:16 不可露你兄弟妻子的下體,這是你兄弟的下體。
利18:17 不可露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的孫女或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是邪惡的事。
利18:18 你妻子還活著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與她作對,露她姊妹的下體。
利18:6-18主要教導以色列民不可親近其骨肉之親,露其下體,意思就是不可與近親發生性關係、建立後代。這看來與現今的信徒關聯不大,難以直接應用,但其實不然。首先,按照上文,這種近親繁殖當然可推斷為跟當時外邦異教風俗息息相關的做法,意思即古代埃及人與迦南人大概也有這些做法[3],所以上帝吩咐祂的子民不可效法。不過,問題其實並非這麼簡單,因為我們不可忘記以色列(雅各)的祖父亞伯拉罕本身也是透過與其同母異父的妻撒拉結合才生下以撒以至他們的!(參創20:12)在古代世界,與近親交配生子建立後裔,本身是可接受的文化,甚至有時被視為必要的做法以保存後裔和延續家業。事實上,這情況在早期的經文也有記載,例如:羅得的兩個女兒與其父親存留後裔(創19章)、雅各娶了姊妹利亞和拉結(創30)、猶大與她瑪的故事(創38章),以及後來上帝吩咐子民要遵守的條例中,也包括了「娶寡嫂制[4]」的條例等(參申25:5-10)。所以,這時上帝吩咐子民不要再這樣做,主要並非是今天我們所理解的道德層面問題,而是要求他們從當時古代世界可接受的文化中分別出來,透過不再與近親繁殖的普遍性做法,成為不一樣的聖潔子民,而「娶寡嫂制」是上帝後來額外吩咐子民要遵守的特殊條例(並非普遍性做法)。可以說,這樣的話,子民就不能再像外邦人那樣想要靠著當時世人的方法去讓民族強大或保存下來,而以色列民之所以能夠使自己後繼有人,情況就如亞伯拉罕按應許得子那樣,全賴上帝的恩典,靠著祂的手和心意去成就這事。
3. 其他迦南的習俗(主要是性方面的偏差)應予以避免(18:19-23)
利18:19 「不可親近經期中不潔淨的女人,露她的下體。
利18:20 不可跟鄰舍的妻交合,因她玷污自己。
利18:21 不可使你兒女經火獻給摩洛,也不可褻瀆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華。
利18:22 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這是可憎惡的事。
利18:23 不可跟獸交合,因牠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交合;這是逆性的事。
利18:19-23繼續教導子民不可效法的一些風俗習慣,基本上每一節都提及一條「不可」的條例,合共五條。我們可以按上文理解這些條例背後就是外邦異教當中會出現的情況和習俗,所以作為上帝的聖潔子民,就不可跟隨他們而行,否則就不能從萬民中分別為聖歸給上帝了。除了「不可使你兒女經火獻給摩洛」(18:21),其餘四節經文的條例基本上讀者可按字面理解其意思就已清楚明白,所以筆者不作詳解。而「不可使你兒女經火獻給摩洛」[5]所指的摩洛,是一種當時外邦人的偶像崇拜,涉及透過獻祭去滿足偶像及祭司的需要,而摩洛的特點是帶威嚇成分的偶像敬拜,就是如果不去滿足這個偶像的要求,牠就會對人作出報復!情況就如現時一些邪教或電騙的手法,用恐嚇方式讓受害人基於恐懼或憂慮而作出行動和付款;摩洛的敬拜也是以類似的方式迫使人獻祭給偶像,以滿足這種宗教的要求。在猶太拉比的討論中,兩位偉大的拉比 Rambam 及 Rashi 均認為「使兒女經火」並非真要活生生燒死自己的孩子為祭,而是讓孩童在火上經過,然後回到父母手中,情況像現時一些把孩子上契給觀音或黃大仙的做法,讓孩子歸依偶像神明,祈求得到庇佑。摩洛的敬拜儀式隆重、香火鼎盛、涉及大量牛羊的獻祭,但上帝的子民絕不可效法,並要刻意與這種文化劃清界線,免得褻瀆上帝的名。事實上,現今社會的一些風氣也可能使人遠離上帝,例如父母為了面子而迎合世界的價值觀,一味要子女「贏在起跑線」,為求他們成績優異和掌握十八般武藝,不惜強迫他們報讀不同的補習班和興趣班,導致輕看參屬靈上的培育和與教會聚會的重要性,也不去努力向孩子灌輸聖經的價值觀和上帝的吩咐等,結果子女被塑造成了世俗之子、漸漸遠離上帝。
4. 警告忽視這些條例的後果(18:24-30)
利18:24 「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國,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利18:25 連地也玷污了,我懲罰那地的罪孽,地就吐出它的居民來。
利18:26 但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或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以做。
利18:27 在你們之前居住那地的人做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利18:28 不要讓地因你們玷污了它而把你們吐出來,像吐出在你們之前的國一樣。
利18:29 無論是誰,若做了這其中一件可憎惡的事,必從百姓中剪除。
利18:30 你們要遵守我的吩咐,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習俗,就是在你們之前的人所做的,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18:24-30作為全章的總結,提醒子民要遵守上帝的吩咐,不要因為上述的情況玷污自己。「玷污」的原文 טָמֵא tame,就是「變成不潔淨」的意思,這詞在這七節中高密度地重複出現了六次,可算是這幾節經文的重點。18:26再次提醒子民要遵守耶和華的律例和典章,而18:30又再次提及習俗,本文開頭已經提過,「律例」和「習俗」的原文其實都是 חֻקָּה chuqqah,這跟利18章的首段18:1-5起了首尾呼應的作用,強調子民不要跟隨了之前居住那地的人的習俗!而這裏進一步解釋,若子民隨從那些可憎的習俗,結果就會像他們之前的人那樣玷污了那地,而被地吐出來。
王下17:6 何細亞第九年,亞述王攻取了撒瑪利亞,把以色列人擄到亞述,安置在哈臘與歌散的哈博河邊,以及瑪代人的城鎮。
王下17:7 這是因為以色列人得罪了那領他們出埃及地、脫離埃及王法老之手的耶和華——他們的上帝,去敬畏別神,
王下17:8 隨從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外邦人的風俗和以色列諸王所立的規條。
王下17:6-8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負面例子,指出北國以色列之所以亡國被擄(被地吐出來),就是因為當時的以色列人隨從了上帝在他們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的「風俗(即『習俗』)」,其原文同樣是 חֻקָּה chuqqah,並且是複數 חֻקּ֣וֹת chuqqot(王下17:8;接著整個王下17章繼續以「風俗」為題,指出這正正是當時的問題所在,讀者有時間值得讀一讀)。由此可見,當子民按照了異邦文化的習俗而行,後果十分嚴重,難怪上帝要教導祂的子民遵守祂的律例(習俗),而不可跟隨外邦的習俗,因為當上帝分別為聖的以色列民變成與列邦無異,那麼上帝就不能再繼續把他們當作是屬自己的聖潔子民了。相反,如果上帝的子民立志遵守祂的律例(習俗),願意被祂的吩咐和條例塑造其生命,就能成為祂的聖潔子民、承受應許的地土。
《先知書選段》(耶10:2-10、賽40:18及其後)與今段《妥拉》的關聯
耶10:2 耶和華如此說:「不要效法列國的行為,任憑列國因天象驚惶,你們不要驚惶。
耶10:3 萬民的習俗是虛空的;偶像不過是從樹林中砍來的木頭,是匠人用斧頭做成的手工。
耶10:4 人用金銀妝飾它,用釘子和錘子釘穩,使它不動搖。
耶10:5 偶像好像瓜田裏的稻草人,不能說話,不能行走,必須有人抬著。不要怕它們,因它們不能降禍,也無力降福。」
耶10:6 耶和華啊,沒有誰能與你相比!你本為大,你的名也大有能力。
耶10:7 萬國的王啊,誰不敬畏你?敬畏你本是合宜的;列國所有的智慧人中,在他們一切的國度裏,都沒有能與你相比的。
耶10:8 他們如同畜牲,盡都愚昧。偶像的訓誨算甚麼呢?偶像不過是木頭,
耶10:9 錘煉的銀片是從他施來的,金子則從烏法而來,都是匠人和銀匠的手工;又有藍色和紫色的衣服,全都是巧匠的作品。
耶10:10 惟耶和華是真上帝,是活的上帝,是永遠的王。他一發怒,大地震動;他一惱恨,列國擔當不起。
第一段《先知書選段》來自耶10:2-10,《耶利米書》全書主要分為三大部分:1-24章、25-45章、46-51章,而第10章屬於第一大部分「猶大審判的預言」,其內容背景是各國的道路與真神的對比。[6] 當中耶10:2-10強調萬民的「習俗(חֻקָּה chuqqah 的複數 חֻקּ֥וֹת chuqqot)」是虛空的(耶10:3),因為偶像的本質是人手所造,本身毫無能力;相反,真神耶和華上帝卻並非人手所造,祂本為大,配得萬國君王的敬拜!因此偶像根本無法與上帝相提並論,有智慧的人應當單單敬拜獨一真神,宣告祂在萬國之上!這段經文的主題跟今段《妥拉》教導子民不應跟隨當地人的習俗,並要懂得遵守耶和華的律例(習俗)、單單敬拜祂是個平行。
賽40:18 你們究竟將誰比上帝,用甚麼形像與他相較呢?
賽40:19 至於偶像,匠人鑄造它,銀匠用金子包裹它,又為它鑄造銀鏈。
賽40:20 沒有能力捐獻的人,就挑選不易朽壞的木頭,為自己尋找巧匠,豎立不會倒的偶像。
賽40:21 你們豈不知道嗎?豈未曾聽見嗎?難道沒有人從起頭就告訴你們嗎?自從地的根基立定,你們豈不明白嗎?
第二段《先知書選段》來自《以賽亞書》40:18及其後,屬於第二以賽亞的部分(40-55章)。這部分的背景主要講述上帝安慰以色利民,讓他們明白他們的罪孽已被赦免,應許會帶領他們從被擄中回歸,並讓他們明白「受苦僕人」的道理。[7] 其中賽40:18及其後跟耶10:2-10相仿,都跟偶像無法與上帝相比有關。在主題上兩段先知書的經文跟今段《妥拉》所指出的不可跟隨當地外邦人的習俗平行(不可跟隨他們拜偶像的傳統習俗)。而在原文用詞上,下表提供部分的共通之處:
《妥拉》(利18:1-30) | 《先知書選段》(耶10:2-10、賽40:18及其後) |
利18:3 你們不可做你們從前住埃及地的人所做的,也不可做我要領你們去的迦南地的人所做的。你們不可照他們的習俗(חֻקֹּת;另參第30節)行。 利18:24 「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國(גּוֹיִ֔ם),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利18:28 不要讓地因你們玷污了它而把你們吐出來,像吐出在你們之前的國(גּ֖וֹי)一樣。 利18:29 無論是誰,若做了這其中一件可憎惡的事,必從百姓(עַמָּֽם)中剪除。 | 耶10:2 耶和華如此說:「不要效法列國(גּוֹיִם֙)的行為, 任憑列國(גּוֹיִ֖ם)因天象驚惶,你們不要驚惶。 耶10:3 萬民(עַמִּ֖ים)的習俗(חֻקּ֥וֹת)是虛空的;偶像不過是從樹林中砍來的木頭,是匠人用斧頭做成的手工。 |
今段《妥拉》經文(利18:1-30)對現今的信徒來說有甚麼屬靈意義和應用?
筆者認為今段《妥拉》經文最少可帶出以下三個屬靈意義:
1. 屬神就要保守在性方面的聖潔、在神賜予的關係上也要聖潔!
18章記載了許多不可與近親發生關係、露他們下體的條例,這些雖然在古代文化中因著延續後裔和繼承家業而有所需要,但上帝仍吩咐子民要將自己分別出來,不可跟隨當時世人的做法。隨著時代的轉變,這些條例對現今基督徒最基本的提醒,就是在性方面或在道德的層面上都要與世人不同,要過聖潔的生活,不去效法和採納這個世界對性過分開放、表面上標榜所謂大愛包容與彼此尊重的態度,但實際上卻是放縱情慾、縱容了得罪上帝的情況。故此,我們應該斷絕所有上帝不喜悅的性行為與關係、在性方面不該有的遐想、終止任何曖昧不清的關係,以及不去發展任何會破壞夫妻關係的不當關係。我們作為上帝聖潔的子民,就要守護上帝所定的關係(包括與上帝、父母、家人和親人等),從世人中分別為聖,不再跟隨世界放蕩的價值觀和做法,例如:淫詞妄語(弗5:4)、放縱私慾的邪情(帖前4:5)或情慾如淫亂(加5:19)等,而是活出合乎聖經原則和價值觀的生活見證!
2. 屬神就不要跟隨、效法世界的「習俗」、玷污自己!
要知道這個世界的「習俗」表面上看似無害、為人設想,例如:活得更健康、譜出美麗人生、建立自我形象和價值、活出多姿多彩的生活、大愛包容、彼此尊重等等。但這些習俗美其名是為了人的好處,但大部分都是以人的自我為中心的,當信徒不知不覺地採信這些滿足自我、成就自我、尋找真我、實現個人理想的目標而被塑造成為與世人無異,不太在意上帝的心意和吩咐的話,那便有違上帝給我們最重要的誡命:盡心、盡性、盡意、盡力去愛祂了(參申6:4-5、太22:36-38及其符類福音書的平行經文)。故此,我們必須十分小心謹慎和有智慧,知道我們其實不能依靠自己和人的方法去使自己更穩妥、保存後裔、建立家業等,而只能靠著上帝和祂的靈方能成事,我們要留心自己是否不知不覺地被世界的習俗和做法塑造成與世人無異的生命,專愛世人所愛的、常做世人所做的,還是懂得因著上帝的律例(習俗)而時刻警醒、分別為聖,讓生命順服主和歸給祂。如果昔日子民因為跟隨世俗的做法而被地吐了出來,那麼難保我們會否因為效法了這個世界的習俗而也被主吐出來(參啓3:16),從祂的國度中棄絕。主耶書亞(主耶穌)曾明確地說過好幾個有關這個主題的比喻(例如:稗子與麥子的比喻、天國宴席的比喻、山羊和綿羊的比喻等等[8]),提醒門徒小心不要在末後的日子從神的國中被篩走了。我們作為信徒真的要警醒小心去保守自己的屬靈生命,知道當我們樂意與世俗為友,就會變成與神為敵!(參雅4:4)
3. 屬神就要時刻高舉上帝,聖潔包括了對主的單一敬拜!
利18:30 你們要遵守我的吩咐,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習俗,就是在你們之前的人所做的,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利18章提醒上帝的子民不要效法外邦人的習俗,這除了在性方面要持守聖潔,與世人分別出來;在信仰方面也不可姦淫、不可拜偶像(今段特別提及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的做法)。雖然今天我們所身處之地大概並沒有一間名為「摩洛」的神廟,但其屬靈的原則也套用於我們不可因為懼怕一些比自己更強大的地上勢力而得罪上帝。筆者過去從信徒的口中不時聽到甚麼 Google 大神、Facebook大神、AI大神、股神巴菲特等等,這些銜頭無一不帶著「神」字,彷彿在上帝以外,還有其他可以高舉、依靠的「神」!筆者當然明白這極其量只是一些誇張和逗趣的說法,然而這種「有別神可依靠」的觀念如果漸漸成為信徒習以為常的口頭禪、行為或習俗,就會影響我們在遇到問題時忘記了首要的是禱告依靠上帝、尋求祂的引導和幫助,反倒與世人無異地專靠了世俗的智慧和方法。要知道,我們的主耶書亞(主耶穌)給我們做了最好的典範,就是當他在曠野面對魔鬼的試探時,他仍然單單高舉上帝,指出只有祂是值得人事奉和敬拜的那位!(參太4:10、路4:8)而當門徒遞食物給耶書亞的時候,他認為有些食物是當時門徒仍未知道的,那就是「遵行差我來那位的旨意,完成他的工作。」(參約4:34)
結語:不可露親人的下體、不可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
《利未記》18章主要教導子民不可露親人的下體、不可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這些都是當時古人的習俗和做法,雖然本意可能是為了延續後代、建立和鞏固家族、為家人帶來保障和平安,但這些做法都偏離了上帝的旨意去依靠世人的做法。作為上帝的子民,我們必須知道「若不是耶和華建造房屋,建造的人就枉然勞力;若不是耶和華看守城池,看守的人就枉然警醒。」(詩127:1)我們如果按照世俗的做法和習俗來行事為人,便會被塑造成與世人無異的生命;但如果我們願意分別為聖,謹守遵行上帝的律例(習俗),被上帝塑造和建立成為蒙祂喜悅的聖潔子民,我們就能真正地承受永恆的產業,得以居於祂的國度裏。求聖靈提醒和引導我們,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察驗何為上帝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參羅12:2),在這個彎曲悖謬的世代中,願意被上帝塑造成為歸順祂、分別為聖,能見證真理的信徒。阿們。
[1] 大綱引自釋經書:Gordon J. Wenham, The Book of Leviticus, NICOT; Accordance electronic ed.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9), 249.
[2] 參 The Midrash Says, The book of Vayikra, 205。
[3] 雖然大部分古代文明(例如赫人的法典、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都有禁止近親繁殖(亂倫),但在古代法老家族也常用這手段讓權力集中,而古代伊朗一帶地區也有看這為敬虔的行為。(參ZIBBCOT對利18:1-30的論述)
[4] 「娶寡嫂制」指的是《聖經》中一種古代風俗(也稱為「利未婚姻」或「利未婚姻法」)。這個制度的意思是:如果一個男子去世了,沒有留下兒子,他的兄弟就有責任娶這位寡嫂(死去兄弟的妻子),並與她生育子女。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延續死去兄弟的家族和姓氏,確保他的產業和血脈不會斷絕。這個制度記載在《申命記》的條例中和《路得記》波阿斯娶了寡嫂路得的故事中。
[5] 在原文中其實沒有「火」字,但獻祭儀式中涉及生火,所以翻譯上加入也是可以理解的。
[6] 參 JPS Study Bible。
[7] 請參《以賽亞書》40-66章的綜覽摘要:〈上帝的子民應怎樣面對受苦和逆境?〉
[8] 稗子與麥子的比喻(太13:24-30)、天國宴席的比喻(太22:1-14)、山羊和綿羊的比喻(太25: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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